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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保温材料的安全环保原则

2012-04-29吴长泉韩复兴李玉锋

佛山陶瓷 2012年9期

吴长泉 韩复兴 李玉锋

1 前言

自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配楼发生大火和2010年11月15日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发生大火并致使42人遇难以来,公安部和建设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09年9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出台了公消[2011]6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要求“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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