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药父胜诉看网络侵权
2012-04-29雷春晖
今日中国·中文版 2012年9期
关键词:法律
雷春晖
2012年7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药加鑫之父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仍然保留在网页上、其发表的有侵权内容的微博1条、博文2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公证费5960元。
事情源于,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和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药案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通过其微博针对药家鑫及其家人发布了一系列不当言论。张显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博客上捏造药庆卫是“官僚”、“富商”等,并暗指药家动用关系拖延、阻挠诉讼程序,张显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性,煽动民众对原告及家属的敌视和仇恨。对于张显的网络不当言行,药庆卫要求张显赔礼道歉,但张显在其微博中明确表示不道歉,并在其后的微博中屡屡用“杀人犯的父母”等词汇对药庆卫夫妇进行人身攻击。为此,药庆卫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显赔礼道歉。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中国宪法、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触犯刑律,有可能构成诽谤或侮辱罪。
因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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