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我归罪原则与新闻报道
2012-04-29徐迅陈婕
中国广播 2012年9期
徐迅 陈婕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这要求媒体的报道行为有必要做出调整,应严格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对嫌疑人、被告人在开庭前自述犯罪事实的报道给以慎重的考量与评估。
关键词:禁止自我归罪 刑诉法 媒体 报道 客观中立
2012年5月8日,某期电视法制节目《小偷与长刀》中①,犯罪嫌疑人龚某(化名)声泪俱下地面对媒体镜头哭诉着自己的罪行:“离我家五六米的地方看见一个人拿着一把刀……移到我这边来,不让我打电话,向我砍了过来……他就跑了,追在后面我就捅了一刀过去。”
这是一起因感情纠葛导致的嫌疑人龚某与死者马某发生打斗,最终马某因被误认为是小偷而被村民打死的刑事案件。从电视节目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来看,这一影像应当是在诉讼的侦查阶段采集的。法院尚未开庭,嫌疑人就面对媒体进行自我控诉的特写在法制节目中并不少见,以现身说法的方式教化受众,并提高收视率,似乎已成为电视法制节目常见的表现手法。然而,在使节目更加生动直观的同时,我们不禁思考,那些面对媒体诉说犯罪情节的,是否是嫌疑人的自愿行为?还是受到了某些身体或心理上的压力呢?
一、禁止自我归罪原则
我国2012年3月14日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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