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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过时了吗

2012-04-20本刊编辑部

民生周刊 2012年29期
关键词:老年人

“探亲假”过时了吗

6月26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就是“常回家看看”:“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随之而来的,一个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词“探亲假”,开始受到公众热议。

被淡忘的权利

据了解,我国曾于1981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此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虽沿用至今,但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这意味着,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探亲假”未包含非公企业、外资企业。

有媒体调查发现,除了现行探亲假规定中没有纳入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多的非公企业以外,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虽保有探亲假规定,但落实情况也不甚理想。

事实上,一些企业职工表示,根本不知道探亲假的存在,“更不知道还可以报销往返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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