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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技术推广模式借鉴

2012-04-18本刊编辑部

中国农村科技 2012年9期
关键词: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机构

□ 文│本刊编辑部

编者按:

通过分析美国、加拿大、日本、荷兰、丹麦、印度、以色列等国家农业推广组织产生的背景和特色,以期对我国农业推广机构改革,创新推广方式和方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美国“三位一体”的推广模式

美国是世界头号农业大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率已达80%,农业科技对农业总产值的贡献率达到75%以上,这得益于美国协调高效的农技推广体系,使现代农业成果得到大规模快速应用。

185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赠地法》,依据该法律每个州设立赠地大学,由政府购地赠予各州成立州立大学。1887年国会通过《汉奇法案》,在赠地大学建立农业试验站,农业试验站相当于农业科研机构。1914年国会又通过了《史密斯和勒沃尔法》,要求各州立大学建立农业推广中心,由州立大学代表政府负责全国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经过以上3个法案,美国形成了以州立大学为依托,农业教育、科研、推广有机结合的“三位一体”的推广模式。

“三位一体”的推广体系可以从纵向、横向两个方面剖析。其中纵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业部农业研究所、合作推广局等联邦农业服务机构;二是由各州立大学农学院及其附属机构农业试验站和合作推广站组成的农业院校综合体。横向包括了3个相互贯通却又相对独立的部分:各州农学院组成的公共农业教育体系、各州农业试验站和联邦农技推广机构组成的合作农技推广体系。

除了健全的推广体系,还有一支高素质的推广队伍。这些高素质人才在明确的推广目标及任务下推广科技知识,并不断地进行组织创新和科技创新。对农民、城市居民开展多样性的推广服务;推广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推广建设一个强大的、有活力的社区,扩大就业机会,促进社区经济发展,促进家庭增收、提高生活质量。推广内容主要包括增效农业、农场管理、作物与营养、转基因作物、精准农业等。推广方式主要是利用网络信息服务。各级推广站均配有计算机系统,设立了多个网站、网页,并与国内、国际联网,推广人员可以随时获得世界各地农业发展动态、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各州推广站设立了电视台、无线广播电台,定期向农民传播农业知识、发布有关信息和技术,农民不出家门就可获得所需的农业信息;运用卫星系统向农民提供农业气象、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服务;县级推广站还配有电视机、录像机、幻灯机、卫星接收处理系统,土壤、肥料、种子及病虫害测报等质检仪器,图书资料室、会议室、培训教室等齐备的设施。

美国农业科技推广的资金主要由联邦、州和县财政提供。在1914年,第63届国会通过了《史密斯-利弗法案》。该法案规定推广经费由农业部、州政府、县政府合作负担,国家承担20%~25%;州政府承担50%,县政府承担20%~25%。农业科研、推广经费由州立大学推广站统一管理,按推广项目及开支预算及时拨款。美联邦政府还做出规定,农业科研、推广的经费随国民经济增长的比例增加预算,联邦政府用于各州的推广经费,要求各州按1∶4配套。州县政府同样通过财政预算来保证农业科研、推广经费的落实。另外还有社会上各种私人基金会、工商企业和农场的捐款,农业部推广教育基金和广大志愿者的资助等。

加拿大 地方政府主导模式

加拿大农业高度发达,其中一个基本原因是其拥有一个非常发达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与美国“三位一体”模式不同,加拿大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在中央各省之间有着不同但却明确的分工,农业科研由中央政府承担,具体由农业与农业食品部及其分布在全国的各个研究机构承担;农业教育和推广则是各省政府的职责范围,是在各省农业厅领导下开展工作。

省政府的农业推广机构是加拿大农业推广的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推广人员到农场、农田进行与农民面对面的现场推广;二是由政府建立相应的推广中心;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发行各种出版物,向农民提供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三种服务均是完全免费。

由于加拿大的教育是省办的,因此,这些高等学校在机构设置上一般都有推广学院。学院参与其他学院的教学,同时开展2年制的专业证书性质的研究生教育和3年制的取得学位的推广硕士教育。学院还接受委托承办有关推广的研究和培训任务,也深入农村直接从事推广工作。

除了国家农业科研机构、省政府的专门推广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有关机构外,企业和农民组织也是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力量。农民协会是合法的商业实体,为社员提供服务,包括农业物资、金融服务、公共产品、营销服务等。由于这种推广比较直观,效果往往非常好。

日本 政府和农协并行模式

日本国土面积仅有约37万平方公里,人口却超过1.2亿,是一个人地矛盾突出、自然资源匮乏的国家;但另一方面,日本又是世界上农业现代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之一,多项农业指标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为保证科技成果能够迅速得到应用,日本从制度法规、经费拨款、官民体系、培训教育等各个层面入手,打造了科研成果推广的多维体系。

在科研方面,日本从国家到地方都拥有强大的科研队伍。国家级的农业研究机构包括农业生物研究所、国际农林水产业研究中心等独立行政法人。其中,最大的科研单位是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农业食品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机构”。该机构的研究领域非常宽泛,下辖中央农业综合研究所、食品综合研究所等15个研究所,在全国进行农业研发和科技知识普及。2011年度,日本调拨给农研机构的科研经费为371.32亿日元,加上设备费、委托研究费等,可供开支的费用达451.98亿日元。目前,农研机构研究人员总数超过1600名,在全国跨学科研究124个重大项目。同时,农研机构还通过下属院校培养农业人才,对特定产业和实用技术研究提供支援。

另外,日本47个都道府县都设有农业研究中心,分别下辖若干个农业科学研究所。每个研究所都有自己的试验基地,供科研人员专心研究。农业研究中心还负责当地农业技术培训和中小学的农业教育等。各中心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农业研究计划,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农业研究中心每年成果很多,且适用性强。

在日本,以农协为纽带的农技推广模式具有其独特的代表性。日本政府于1947年7月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农业协同组合体系”(以下简称农协)。在《农协法》第十条中特别指出,农协要办理营农指导事业,即与农业技术、农村文化、农民生活和改善经营有关的教育活动。因此,农协的营农指导和政府农业普及活动工作方向相差不大,主要差别是事业主体不同,指导员的工作特点和方法不同。按照农协的业务内容和规模的不同,生产指导活动的组织机构分为专门性指导机构和综合性指导机构。

专门性指导机构是按照农业生产的具体内容,针对某一部门单独设置一种机构方式来开展农业生产指导活动的,多见于经营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综合农协。综合性指导机构,不具体区分各生产部门的活动内容,只设一个统一的指导机构,通过在组织内部对各技术人员的分工来开展技术指导活动。

日本各级农协组织不仅负责把新农业科技落实到具体农户,还负责展示农业科技的成果。东京农协组织每年都在明治神宫举行一次大型农产品展览——东京农业节,截至2011年已经举办了40届。东京地区的农民可以把自己最成功的品种在此展示,有效地宣传了农业科技成果。

荷兰 公私合作模式

荷兰农业推广工作全面,且划分细致。农技推广体系由政府、地方和农民合办,由国家推广机构、农协组织以及私人咨询服务组织组成,国家起主导作用。

国家推广机构分为种植业和养殖业两大系统,全国12个省按自然区划设有种植业和养殖业区域推广站,下设专业技术推广队,直接为农户提供无偿服务。各省试验站下的试验场,为农户提供实验、示范。

荷兰从中央到地方设有基督教、天主教和皇家农会三种农协组织,主要负责家政方面的推广工作,包括家庭生活、法律事务、经济合同、健康保健等方面的工作。农业商业公司、农业银行等私人企业雇用技术人员,主要提供技术和专业化咨询,做产品推销和信贷咨询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工作范围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方面,是重要的辅助推广力量。农民合作社也雇用技术人员,从事与推广和生产活动有关的技术。

另外,荷兰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密切合作,分工明确。荷兰的科研机构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实用技术研究,主要研究农民能够直接应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方法,由全国农业研究机构和地区农业科研中心承担;二是应用研究,由农渔部所属的研究所承担;三是基础研究,主要由瓦格宁根大学承担。荷兰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科研、教育密切结合,形成了两个层次的推广机构,第一个层次是直接向农民提供服务,第二个层次负责向农业专家或顾问提供信息。

丹麦 咨询服务式的农业推广组织

丹麦的农业推广活动被称之为农业咨询服务。由于丹麦社会化服务体系十分健全,民间农技组织承担了大量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政府只是给予政策、资金扶持,不再直接参与管理。

丹麦的农业咨询服务工作是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开始时,绝大部分的咨询专家是专业性的,由国家雇用。但不久,国家就采取了只是给予一部分财政资助的办法,而把雇用的咨询专家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交给了“丹麦农民联合会”和“丹麦家庭农民协会”两个农民组织。现在,丹麦农业咨询服务机构共设有1个国家级和95个地方级农业咨询服务中心,两级服务机构共有大约3500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农业技术顾问,平均每20~30个农民就有一个专职农技人员为其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其比例之高,堪称世界第一,丹麦农民获得的信息80%以上来自农业咨询中心。丹麦政府也是通过这一渠道无偿地把最新农业科技成果迅速传播给农民,通常一项新的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实际的周期不到一年。

除此之外,丹麦也建立了完整的教育与科研体系,从资金和科研力量上给予充足保障。农业部和教育部集中了农业科研的主要力量。高等农业院校主要负责农业基础性研究,农业的应用研究和试验主要由农业部所属的科研机构以课题的形式进行研发,成功后加以推广。农业部每年用于农业研究的公共资金占总预算的65%。国内各行业联合会也都下设研究性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研究。丹麦从事农业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达万人以上,这与丹麦近20万从事农业和相关产业的人口相比,研发力量可谓相当强。为了使农业科研成果与农业生产实际需求有效对接,丹麦专门成立了农业科研联合委员会,成员由农民协会、科研机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了解农业生产现状,关注农业科技最新动态,推进对农业未来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科研项目的研发,使农业科技研发更具针对性,转化能力更强。该委员会所属的研究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约占全国农业研究公共拨款总额的3/5。

印度 依托制度建立的完备农技推广体系

印度农业的迅速发展主要在于依靠农业科技进步,而农业科技进步成果的有效应用又归功于其具有完备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高效的制度结构。

印度在独立以前是一个殖民地国家,与美国、日本不一样,政府没有通过正式制度确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但是民间的一些组织自发推广行为却为印度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基础性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860年西方传教士在农村搞慈善事业的同时,传播了农业技术。随后规模不断扩大,到1920年全国已经有类似的组织83个。之后,一些半教会性质的组织,比如基督教青年会、甘地主义志愿者组织积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教育活动。印度独立后,政府仿照美国的方式,通过《宪法》正式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地位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

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印度已经形成了政府、科研部门、农业大学相结合为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相补充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印度政府的推广体系最初是在模仿美国体系基础上建立的。1950年,政府建立了乡村工作者体系。通过在每个邦选择一个试点县,再逐步推行到基层社区,每个社区建有一个推广员小组。初期的工作重点主要是配合各项社区发展计划以农村综合发展为目标,并没有专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乡村工作者体系的建立并未做到与农民、科研人员的有效沟通。基于此,上世纪70年代初期,世界银行顾问丹尼尔·贝诺尔建议改革推广服务系统,把乡村工作者体系改为专职农业技术推广的培训和考察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使印度的农业推广成为了一个专门的体系。在该体系下,在中央一级,联邦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下属农业局、农业科研教育局、农村发展局以及粮食和民用供给局,前3个局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邦政府一级,邦农业局对农村的生产推广工作负全责,邦农业局下通过设立推广办公室来负责各自的推广工作。

科研单位的推广活动主要以印度国家农业科研委员会(ICAR)为主。ICAR的工作包括科学研究、教育与培训、技术推广三个方面。其中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ICAR主要通过三种形式进行:一是实施计划项目。“全国示范计划”在全国选出典型地区作为新技术推广示范点。“实用研究项目”将研究成果进行实地试验,以利于大面积推广。“从试验室到田间计划”将新研究成果从研究所转移到农村;二是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教育。通过成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中心”和“农业科学中心”,专门培训技术推广人员;三是通过技术转让中心进行技术推广;四是参加全国的“大田日”活动,接受农民的参观和咨询。

印度各邦都有农业大学,各大学通过设立学术、研究和推广教育三个委员会来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其中推广教育委员会包括各种推广组织、函授课程、广播、电视、展览、情报资料等部门。农业大学一般下辖40~50个专业性试验站,主要为学生提供实习和研究场所。农业大学中的教学、研究、推广人员实行轮换制,每2~3年一次。其中推广人员70%时间搞推广,30%时间从事科研。一般来说,农业院校从事推广活动主要采取四种方式:一是推广专家培训计划。每年大约要求500名左右专家接受本专业严格的推广技术培训;二是农业科研单位、大学、机关和志愿者对农民及推广员的培训;三是开展试验计划。通过试验室公开向农民提供咨询和示范服务;四是参加全国性的示范活动。每年或每个季节在农田进行现场示范,接受农民咨询和参观。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部门的推广活动。主要是一些私人公司或合作社,从事推广自己生产的农药、化肥、种子等以及为农民提供资金、技术以及其他服务工作,在整个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色列 政府支持开办私人示范农场

以色列十分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从政府的官员、科技人员到农民,都认为推广工作是农业和农村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为农业和农村技术推广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以色列研究推广先进农业技术特别注重综合组装配套,他们把一些现代化科技最大限度地综合开发用于农业。如温室加滴灌,就集中了工程学家、材料学家、机械学家、农学家、光学家、电子学家、经济学家和工人、农民的集体智慧,一个电脑控制系统就把温室和灌溉、施肥、防病治虫等生产工艺组装起来。

据介绍,以色列在研究推广方面国家每年投入8000多万美元,相当于GDP的3%。这些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协作攻关、创办试验示范基地、推广综合配套技术。以色列目前已建立起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农民合作组织紧密配合的研究体系。他们的科研项目直接来自于生产实际,并由生产部门提供科研经费及试验基地,由农业部下属的农业研究组织来承担。一旦取得成功,通过农技推广服务站举办培训班,建立示范点,进行实地推广。所创利益由生产部门和科研部门双方分成。这种以生产引导科研、科研和生产相结合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

以色列由于没有省、县等建制,因此根据不同区域条件成立了9个区域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各个区域的推广工作与农业研究的相互衔接。区域推广服务中心在行政上和业务上接受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领导和指导,重点解决区域的推广问题。每个区域中心有10~30名专业推广人员,并根据地域的要求也建立一些专门委员会。国家推广中心与区域推广中心的关系是:国家推广中心负责收集、核查和分析各种来源的农业研究试验成果,并把这些成果传递到各区域推广中心,同时管理和监督区域推广中心;区域推广中心主要负责将总部确定的试验成果传递给农民,并及时向总部反馈推广效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色列的农业技术推广是一项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拨款,大约有10%左右来自农业生产者的自助。

以色列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还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就是政府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和推广人员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开办私人示范农场,或者牵头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开展推广工作。还可以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办科技型开发企业、推广型的培训示范基地,很直观地传播新技术、新品种。因此,以色列每一项农业新成果、新技术都能以最快的速度得到应用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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