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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2012-04-17贾楠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矿山煤矿法律

摘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我国,电力、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的快速发展拉动了以煤炭为主体的能源需求快速增长,而我国煤炭资源赋存条件致使煤炭资源供给向西部地区集中。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恶劣的生态环境是西部落后的重要原因,为解决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引起的环境问题,切实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如何调整生态损害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从法律上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就成为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西部地区煤炭资源环境破坏生态补偿制度

一、我国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制度现状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材料。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储量十分丰富,查明资源储量约占全国的61%,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煤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我国目前对于煤矿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问题基本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国家是补偿的主体,尚处在政府是主要补偿者的单一补偿主体阶段。而且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的法规,有关矿区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的要求体现在许多相关的法律中,如《矿山资源法》等;在环境法律体系中,生态补偿制度仅仅体现在个别法条的原则性规定上,如: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条中对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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