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
2012-04-17邵志平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年4期
邵志平
由于历史原因,在国有企业中存在一种特别的现象,就是企业长期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而职工的劳动关系却没有彻底清理。无论对于企业和职工,这种不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存在着法律风险。
一、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应当不应当享有工资待遇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基本的权利,在企业停工期间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劳动者理应获得工资待遇,当然如果停工停产是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劳动者从劳动合同而言构成违约,一般也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对劳动者依照劳动纪律的规定进行处罚。从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言,劳动者单方面违约,不履行劳动义务,企业也就可以不负担劳动报酬。但在此情形下,由于劳动关系存在,法律规定应当由企业方负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仍然应当缴纳。但更多的情形是企业方的原因导致停工停产,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一定数量的工资待遇,难以确定的是具体标准。
二、企业停工停产间职工待遇的具体标准
企业确定此类情形的工资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可操作、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原则。一般来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由于职工没有付出劳动,职工的劳动力维持的成本降低,所以职工的待遇可以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待遇,如果企业长期停工停产,职工的待遇也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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