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水利执法中的行政强制
2012-04-14姜秀花张玉梅
山东水利 2012年3期
武 敏,姜秀花,张玉梅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山东 泰安 27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水利领域的行政强制作如下分析:
1 水利行政强制措施
水利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 水利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1)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水利系统共有两项行政强制措施: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被检查单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行为。二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采砂行为,可以查封、扣押其施工机械的行为。第二种即由地方性法规所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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