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型水利工程的招标问题
2012-04-14□王旭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2年4期
关键词:工程
□ 王 旭
一、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的选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l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就是说,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有一款对自行招标的能力做出了量化的规定:“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针对以上规定来看,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多为基层水务局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部分项目办人员编制不过3~5人,很难保证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更别提设置专门的招标机构,因此,达不到自行招标条件。
但基于小型水利工程资金紧张,出于节省招标代理费用的考虑,或因工程小,招标人对招标不重视等种种原因,在达不到自行招标要求的条件下,本应委托招标却仍旧强行自行招标。于是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临时组建招标组织机构、人员不足时从外抽借、招标文件直接套用其他版本而不考虑各项工程的特殊性等。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招标,很难达到招标效果。
因此,建议在达不到自行招标条件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委托招标,同时注重对自有招标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招标图纸应达到施工图深度要求
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由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周期短,工期要求紧,为加快建设进度,招标图纸的深度往往达不到施工图深度要求,导致了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跟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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