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的实践困境阐释
2012-04-14李波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李 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醉驾入刑的实践困境阐释
李 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醉驾入刑后,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国家治理能力低下导致了选择性司法的不可避免,进而使我国本已有限的司法权威更加弱化。其次,侦查主体角色的混乱,证据标准的不合理,诉讼期间的不合理缩短都对刑事程序法的实施构成了破坏。再次,入罪标准的降低,将使更多的人背负罪犯恶名,从而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有可能促使更多的人犯罪。此外,罪驾入刑的实施,将对制酒、餐饮以及娱乐等行业的正常经营构成冲击。所以,我们应该严守犯罪圈的界限,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当能够通过现有立法对醉酒驾驶进行治理时,就坚决不单独适用刑罚的手段。
醉驾入刑;选择性司法;罪犯标签化;犯罪圈
2009年间我国接连发生了孙伟铭、黎景全、张明宝等系列特大交通肇事案,其罪魁皆在于肇事者的醉酒驾驶。这些案件被媒体披露后,在民间引起了轩然大波,要求对其严惩之声不绝于耳。作为对民众诉求的积极回应,经过立法调研和广泛磋商,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的一种纳入了犯罪体系。此后,随着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驶被判入狱,该规定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盘点理论界已有的评论文章,支持醉驾入刑者在数量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即使是少数反对者,其观点和论证也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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