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田制”改革的实践探索及对河南省的启示
2012-04-14暴元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暴 元
(河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管理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一、“股田制”基本特征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股田制”作为一种创新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在中国南方悄然兴起,随即受到众多地方政府和专家的肯定。“股田制”也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农民自愿为原则,让农民以对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内部成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负责其运营,合作社或者自己经营集中起来的土地,或者对外招标租赁由大农业生产者经营,或者与大农业生产者一起进行股份制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拥有土地股份公司股份,并按股分红;土地股份公司作为财产的法人主体,可以将土地作为一种价值化的资产,直接投入生产经营中实现增值,也可将土地作为一种资本投入,实现土地资本经营的企业化、集约化、市场化,从而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真正使国家、集体、农民三者都找到合理的定位和合法的利益保障。
股田制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田制”是一种集体经济
股田制改革的只是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它的公有制性质没有任何改变,具有全员入股、合劳合资的特点。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