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约》所涉有关问题分析
2012-04-13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
世界海运 2012年5期
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 方 颖
一、《香港公约》制定背景
2002年,拆船所引发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被正式提上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的议事日程。2003年12月IMO第23届大会以第A.962(23)号决议的形式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拆船导则》(以下简称《拆船导则》)。两年后,IMO第24届大会通过第A.980(24)号决议对《拆船导则》进行了修订。尽管《拆船导则》是一个基于“最佳做法”的建议性文件,但对拆船活动中所涉及的各利益攸关方——船旗国、港口国、拆船国、船舶所有人、拆船厂和造船厂都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性建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导则中还特别引入了船舶“绿色通行证”、准备拆船和船上有害材料清单等概念,为日后出台的《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文件基础。
随着拆船问题的日益突出,IMO第24届大会还通过了第A.981(24)号决议,正式授权MEPC制定一份单独的强制性法律文件,以期有效解决全球范围内拆船活动所导致的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问题。经过三年的讨论,MEPC第58届会议最终完成了拆船公约草案的制定工作。2009年5月IMO在中国香港召开外交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了《香港公约》。目前,已有法国、荷兰、意大利、土耳其、圣基茨和尼维斯签署了该公约(有待批准)。
二、《香港公约》的目标和结构框架
《香港公约》目前尚未生效,其有效性和执行力还有待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香港公约》的通过解决了拆船领域长期“法律真空”的难题,正如IMO前任秘书长米乔普勒斯先生所评价的:“《香港公约》首次以国际规则和标准的方式来解决拆船这一具有复杂性和多面性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