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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2012-04-13孙德超贺晶晶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孙德超,贺晶晶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一、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缘起

(一)基本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界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指导思想,以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为界定标准。其中,以人的基本生存权为标准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公共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服务,以人的基本发展权为标准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服务和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确保不同地区、城乡及不同群体的居民享有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具有自由选择权的基本公共服务。其中,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体,这并不排斥市场力量的介入。最低标准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这并不排斥某些地方、城市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提供更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同地区、城乡及不同群体的居民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客体,也是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这并不排斥公民个体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异。机会、结果、过程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三要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在界定的范围内实现均等,其本质是不同地区、城乡及不同群体的居民在基本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上的均等化。

(二)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被列为到2020年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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