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学教学方法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2012-04-13邵燕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邵 燕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随着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认识到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法学教师、法学研究者等研究型理论人才,更重要的是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官、律师、法律顾问等应用型法律人才,因为后者的社会需要更多、更迫切。因此,许多高等院校已把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定位于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并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传统的以理论教学为主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只有不断改革,采用应用性、实践性的教学方法,才能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
一、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是针对“研究型”而言的,是指培养人才不以学术型、研究型的精英教育为取向,而以适应广大用人单位实际需要的技术型的大众化教育为取向,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强化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培养,既注重智育,也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理论界通常把从事揭示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科学研究人员称为学术型人才,而把将科学原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并转换为产品的工作人员称为应用型人才[1]。从本质上讲,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在本质上亦应是应用教育。应当主要培养具有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而不是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法学应用人才是指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的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性工作的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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