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校园暴力概念的界定
2012-04-13叶剑飞沈海华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叶剑飞,沈海华
(1.赣南师范学院高职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江西赣州341000;2.赣州市第三中学,江西赣州341000)
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行为,而高校校园暴力则是暴力行为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为避免因概念模糊而造成分歧,在进行校园暴力有关问题的研究之前,必须先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进一步清晰认识。
一、暴力的界定
暴力(violence)最早可追溯的词源为拉丁文vis,其意是指力、力量,最接近的词源为古法文violence和拉丁文violentia,其意是指热烈、狂热。从13世纪起,violence具有“气力”的意涵[1]。暴力主要的意涵是指对身体的攻击,但还包含有其他特别丰富的意涵,所以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需要特别加以定义的词语。即使沿用至今,暴力也还没有统一界定的概念,不同的定义侧重点不同,由此进行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英国当代哲学家格兰德·兰柯在《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一文中,通过强调心理与行为暴力的哲学关联[2],提出了关于暴力行为的定义,即通过人的身体侵犯,以达到直接伤害他人目的的行为,同时兰柯也定义了心理上的暴力即比暴力文字定义还要隐蔽的一种暴力。
1993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委员会在提交的题目为《理解和防止暴力》的报告中,将暴力定义为:“蓄意威胁,企图或实际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报告的作者从广泛定义出发,强调暴力犯罪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3],并考虑到了暴力犯罪等相关行为,其内容包括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威胁行为,但没有包括自我暴力行为,如自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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