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法律与习俗之间
2012-04-13吕春娟
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7期
关键词:法律
吕春娟
(兰州商学院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20;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导言
继承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是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基础。继承制度集中反映了一个民族经过长久生产生活累积而形成的与其他民族不同的习惯、思想文化观念、道德伦理价值。因此,它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统联系最为紧密。
有学者说:“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法律体系中最具民族特色,与国情民风联系最为直接、密切的一部分。无论……渐进式演变、革命性变革,还是移植性引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都是最大限度地保留本国文化的传统因子,并展示其保守性、稳定性……具有很强的坚韧性。”[1]继承习俗具有极强的历史惯性和顽固性,在重大的历史变革时期,即使在法律中废除了继承陋俗,但在某种程度上,它与人们的习惯及其思想观念融为一体且不断延续。因此,历数千年的传统继承制度,完全和民众的生产生活相融合。“一个社会的文化结构,我们可以花大力气去改变它的文化物质外壳,但要改变它的深层文化内核,是一项极为艰巨的工作。”[2]继承权的男女不平等是中国父权制宗祧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男尊女卑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历经数千年其已内化为民众的继承习俗与传统。尽管近现代继承制度多次变革,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但在现实中男女继承权不平等的现象仍屡见不鲜,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儿女均尽到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只有76.3%的人赞成女儿应该与儿子平等继承父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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