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词到口供:论情态证据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2012-04-13蔡艺生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蔡艺生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64)
从情词到口供:论情态证据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蔡艺生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064)
情态证据指的是在庭审时,被告人或证人的面部、声音或身体等各部分及其整体上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对情态证据的质疑主要来自学术界。包括“撒谎情态”是不存在,或者是极其细微的;情态证据也是难以发现和解释的,容易引起偏见等危险;情态证据的采纳显然也违反了现有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情态证据相比其他科学证据具有明显的劣势和不足。美国联邦法律和司法实践坚持对情态证据的传统观点。相当部分的哲学思考、心理学基础研究尤其是法庭实证研究等都认同情态证据的功能与价值。情态证据具有其特殊性,不应进行武断的制度和技术解构,而且,司法应该契合社会经验,情态证据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美国司法;情态证据;确定性;系统贴切性;内在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情态证据是指在庭审时,被告人或证人的面部、声音或身体等各部分及其整体上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情态证据早已深深扎根于人类社会和司法传统和体系之中。如,我国传统司法中曾经以“情词”(情态和话语,指代一个人的情感和意识表达)指代口供或证言。不过,20世纪初以来,某些学者似乎越来越认可:在追求“理性主义”和证据的“客观、具体和可描述”的今天,情态证据的“感性色彩”与“主观、整体和难以描述”特征显得“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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