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
2012-04-13肖鹏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肖鹏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
在我国,离婚经济帮助是一项有着八十多年历史传统的离婚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为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尤其体现了《婚姻法》对离婚中经济弱势一方主要是妇女的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情况并不乐观。“请求经济帮助制度的案件相对较少。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阅审结的离婚案卷143份,经济帮助案件共3件,占案件总数的2.1%。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审阅审结的离婚案卷116份,经济帮助案件共2件,占案件总数的1.7%。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阅审结的离婚案卷120份,经济帮助案件共6件,占案件总数的5%。”①王歌雅:《离婚救济制度:实践与反思》,《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此种情况的出现并非其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无须经济帮助,而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其适用上的困难。
一、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但是对于何谓“生活困难”,《婚姻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所谓“生活困难”有两个标准:一是绝对困难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住处标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按照该条规定,符合以上任一标准即构成“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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