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美国合同法的古典复兴思潮及其启示——以司法判例为视角
2012-04-13陈融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陈融
(华东师范大学 法律系,上海 200062)
19世纪常常被称为美国合同法的黄金时代,当时的合同法以极端个人主义哲学为主导,以抽象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以客观主义和形式主义为特征,从而建立了一系列合同法规则,合同法被定格为我们所知道的古典模样。①有美国学者把1800年至1875年期间称为美国法的“合同法时代”或古典合同法时期。See Kevin M.Teeven,A History of the Anglo-American Common Law of Contract,New York:Greenwood Press,1990,p.179.另,英国合同法学家阿提亚 (P.S.Atiyah)认为古典合同法的全盛时期是19世纪中上叶。参见P.S.Atiyah著:《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4页。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市场的扩张带来的社会矛盾已日益暴露,国家不得不加大干预以弥补市场竞争带来的利益冲突,古典的形式主义法学思想崩溃了,合同法的追求从抽象合同自由转向合同正义和社会福利,这一现代化趋势到20世纪后半期之初基本没有变化。
当代美国合同法对世界的引领作用体现在多方面,如,与国际商事法的互动与协调,对现代科学技术的积极回应。我们不能忽略的是,当代美国在合同法领域的司法判决出现了新的古典风潮,追求合同实质平等的司法干预主义似乎被抛弃,“合同自由”与“市场经济”理论再次受到强调。本文拟遵循英美判例法传统,以美国部分州法院的判决为素材,分析古典主义复兴的具体表现,并探索古典复兴的内在法理及其启示。
一、合同成立受到更严格限制
在古典合同法理论中,合同意味着冒险。对于受诺人来说,在履行期限结束之前,法律不会介入当事人之间,允诺人有选择违约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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