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轰炸中的日本国家责任——从大轰炸受害平民对日索赔的角度分析
2012-04-13金明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金 明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抗战时期,重庆作为中国战时首都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远东指挥中心,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从1938年2月起至1944年12月,日本为达到“压制和扰乱敌之战略及政略中心”的目的,动用其空中打击力量,对中国战时首都重庆及四川成都、乐山、自贡、松潘、合江等城市商业区、平民聚居区实施了六年又十个月的狂轰滥炸,制造了重庆“五·三、五·四”大轰炸惨案 (1939年)、重庆“六·五”隧道窒息惨案 (1941年)、成都“七·二七”大轰炸惨案 (1941年)、乐山“八·一九”大轰炸惨案 (1939年)等一系列骇人听闻的大惨案,史统称之为“重庆大轰炸”。大轰炸期间,仅重庆地区,日军即出动飞机9000余架次,实施轰炸200余次,造成居民人口直接伤亡者30000余人,流离失所衣食无着的灾民无数。①重庆抗战调研课题组:《重庆市抗战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7-9页。
重庆大轰炸是日本侵华战争所犯罪行的一部分,对此日本应当承担国家责任。但是,重庆大轰炸作为日军一项具体的战略行动,还有一些特殊的地方,它同时还违反了国际上早已形成的习惯战争法和习惯人道法的准则。日本对于这些“国际不法行为”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日本应承担国家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这些都需要从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层面上予以分析和回答。而在这方面,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历时半个多世纪,于1996年和2001年分别通过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称“草案”)一读和二读本给了我们分析问题的方便,它被认为是对国家责任方面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整理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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