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机构的四个维度看中国社会30年之变迁
2012-04-13焦洪昌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国家
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7)
宪法自1982年修订通过以来,中国宪法学得到了长足发展。不论是从宪法知识,还是从宪法研究队伍来看,中国宪法学都今非昔比了。30年来,宪法学研究的重心经历了一个从国家机构到基本权利的转换,而今重新思考国家机构的独立价值,通过它展现社会变动的轨迹,对于平衡宪法学研究意义重大。
从宪法文本看,国家机构是一个意象丰富的能动体,通过展现国家机构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四个维度,可以衔接宪法的各种关系;运用这一能动体,结合30年来生动的事例,可以概观过去30年来中国社会之变迁,进而提炼出丰富的宪法理论。
一、国家机构横向之维
(一)以行政为中心回归到以立法为中心
八二宪法在名义上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心地位,并确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自一开始,其并未树立主导全局的权威,当时起主要作用的反而是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在80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扮演的角色完全是被动的。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启动行使职权的时候,其工作机构难以承担立法起草任务。因此,除有关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议案,都是由国务院及其部门起草。”①蔡定剑:《20年人大立法的发展及历史性转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当时的这个情况。
截止到1998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前,除宪法及其两个修正案以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233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4件;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行政法规795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制定规章约2600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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