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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法学教育理念与晚清中国社会改造

2012-04-13王少华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

王少华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外交学院党委办公室,北京100037)

沈家本法学教育理念与晚清中国社会改造

王少华1,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外交学院党委办公室,北京100037)

清朝晚期,面对内忧外患的社会现实,许多仁人志士提出了以变法图强为目的的改造社会方案。法学大家沈家本的法学教育理念独树一帜,其法学教育主张主要体现在学习西方先进理念、尊重中国法律传统、多层次办学和重视监狱的教育作用等四个方面。沈家本的法学教育理念虽然对晚清中国的社会改造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但却蕴藏着许多智慧的思想火花,为后人留下了深刻启示。

沈家本;法学教育;晚清

沈家本(840—1913年),曾任晚清刑部左侍郎、大理寺正卿、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等职。[1]如果说林则徐是首倡“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沈家本则是“睁眼看世界法律”的思想家,他的立法主张,特别是其法学教育理念为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在他主持下修订的多部法律虽然由于清廷的覆灭,绝大多数都未得到实施的机会,但却蕴藏着许多智慧的思想火花,为后人继续探索社会改造方案提供了极其有价值的借鉴。

沈家本认为要达到法学兴盛、促进政治治平的目的,需要两个前提:

其一,法律在内容上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即要有“良法”。在中国历史迈入近代的门槛之后,传统法律的落后性也越来越为西方列强以及中国国内各阶层所诟病,晚清修律就是要在这个层面上使中国之法成为良法,成为可以促进独立自强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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