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完善与更新
2012-04-13吕明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吕 明
(合肥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安徽合肥230061)
论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完善与更新
吕 明
(合肥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安徽合肥230061)
应用型本科高校有着本科教育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学术性、理论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它更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实践教学因此构成了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应通过调整教学计划,赋予法学实践教学以突出的地位,建立“教师——律师”双师型师资队伍,引进诊所式法律教学,建立规范的法学本科教学实践环节质量评估标准等措施完善、更新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双师型师资队伍;诊所式法律教学
就概念界定而言,应用型本科教育概念的提出,欧美始见于20世纪60-70年代;我国则在20世纪90年代末。尽管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但由于其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具有高度契合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所以受到了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普遍关注[1]。应用型本科高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因此它有着本科教育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学术性、理论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更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实践教学构成了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直接关系到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于学生能否顺利成长为一个复合型人才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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