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嬗蜕的枢机:1929年《公司法》
2012-04-13赵克军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赵克军
(淮北师范大学法律系,安徽淮北235000)
中国公司法嬗蜕的枢机:1929年《公司法》
赵克军
(淮北师范大学法律系,安徽淮北235000)
1929年《公司法》采用社会本位立法原则,在保护公司法上复数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在彰显实体权利的同时,程序方面赋予公司股东等权利主体更多的救济手段。它确立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边界,使商人追逐正当经济利益的同时,为对抗政府权力的干预和过度管控提供了法律理据。1929年《公司法》之所以成为中国公司法嬗蜕的重要枢机,不仅在其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和具体条文上得到反映,在对推动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上亦不容小觑。
1929《公司法》;枢机;文本分析;实践效果
一、1929年《公司法》的立法历程
南京国民政府一建立,制定民法的任务即被列入日程。基于国民政府发展实业、建立健全工商法规的急迫要求,鉴于北京政府时期的商事法律体系混杂以及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工商界和学术界要求修订和颁布新的工商法规的呼声日益高涨。与之相呼应,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和立法院加紧商事立法的步伐。
民国十七年七月,工商部以商法为处理商事之重要法规,亟应着手修订,以为实施之资,特组织工商法规讨论委员会,责令编纂全部工商法规。该会成立后,以我国公司林立,需用公司法甚殷,乃准乎党纲,酌诸国情,本历年事实上之经验,拟具《公司法草案》8章256条,经工商部由行政院提出第14次会议决议通过,并提经中央政治会议第175次决议交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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