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侵权专门立法构想
2012-04-12代杰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环境
代 杰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我国环境侵权专门立法构想
代 杰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我国环境侵权规范分散于相关立法,存在体系性不足和制度性缺陷等问题,因此,必须出台环境侵权专门立法。在构成要件方面,必须构建环境侵权二元规则,即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财产损失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故意违法排污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67条适用于环境共同侵权内部责任份额的确定。环境侵权专门立法应当规定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环境侵权专门立法;二元规则;惩罚性赔偿;环境公益诉讼
1 环境侵权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 环境侵权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环境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环境侵权案件高发、多发,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环境侵权的主要制度分散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由此带来立法体系性不足、制度缺陷大等问题。
1.1.1 体系性不足
环境侵权规范分散于若干文件,容易导致规范的重叠、冲突和漏洞。例如:依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侵权须以违法性为前提,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5条,环境侵权不以违法为要件。因此人们对环境侵权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尚有争议。
1.1.2 制度性缺失
环境侵权立法分散于侵权法和环境法等规范。环境法对环境侵权的规定,重点是污染防治,忽视了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侵权法对环境侵权的规定,重点是受害者救济,忽视了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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