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
2012-04-12崔晓芳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9期
崔晓芳
(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030801)
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通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对我国农村实行严格的行政控制,其实质是以国家政权为基础的政府一元化治理。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重要实践形式之一的村民自治在广大农村的普遍实行,农村的民间力量开始进入农村治理领域,政府不再是农村治理的唯一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农村治理结构的必然趋势。[1]
一、农村多元治理主体解析
(一)乡镇政府——农村治理的政府权威代表
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我国农村地方性公共物品失去了供给主体,面临着严重短缺的危机。为弥补这时期出现的农村治理空白,我国在1983年设立了作为农村地区政府权威代表的乡镇政府。1988年颁布的 《村组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政村治”农村治理体制下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实际上也明确了作为农村多元治理主体中重要一元的乡镇政府,其职能定位应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核心,而不是直接管理农村经济社会事务。
(二)农村党支部——农村治理的领导核心
农村党支部是中国农村的基层党组织,1988年颁布的 《村组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其在农村治理中的地位: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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