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以民间借贷主体为视角
2012-04-12夏莹,凌晨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夏 莹,凌 晨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 泰州 225300)
论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以民间借贷主体为视角
夏 莹,凌 晨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 泰州 2253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金融有效地弥补了正规金融资金供给的不足,为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却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不时被国人冠以“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罪名。从不同的民间借贷主体出发,对我国现有的民间借贷作出分类和归纳,并就不同民间借贷模式的合法性进行评论和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设想。
民间借贷;主体;合法化
民间资金的互借互助在我国早已有之。早期的借贷主要是家族内部、亲朋好友之间为解决生活、生产困难进行资金互助,在社会生活中十分普遍。随着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到明清时期专业化的放贷机构如典当行、钱庄已非常盛行。改革开放后,国家鼓励和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但我国长期实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却扼制了私营经济的融资渠道,阻碍了私营经济的发展规模。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日趋尖锐化,融资受挫的私营企业家们只能借助民间资金力量[1]。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并存成为不争的事实。
民间金融是把火,它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为私营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提供了能量。但汹涌而来不受监控的民资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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