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
2012-04-12房文治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程序
房文治
(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广东 广州 510663)
浅析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
房文治
(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广东 广州 510663)
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程序构造。以我国刑事诉讼目为依托,从三个方面分析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即从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阶段的设置及其关系,行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规则体现进行论述。其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及其关系是刑事程序构造的核心。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事诉讼模式改革提出建议。
刑事诉讼模式;构造;改革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目的进行了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可见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犯罪控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特点。其实目前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文明国家是完全彻底的犯罪控制主义或者正当程序主义的奉行者,所以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兼具二者的特点并无特别之处,关键是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我国刑诉的基本态度是惩罚犯罪,这也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构造必然倾向于职权主义或者“流水线主义”。更深层次地讲这是由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形式所决定的,而民主宪政的成熟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刑事程序的发展。
一、当前中国刑事诉讼的构造
目前中国刑事诉讼的构造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比如李心鉴在《刑事诉讼构造论》一书中主张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划分,而宋英辉在《刑事诉讼原理》一书中则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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