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2012-04-12刘洋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环境
刘洋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51)
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刘洋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51)
《刑法》第338条以污染环境罪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现行环境犯罪体系存在环境立法观念偏颇、法益保护范围过窄以及刑罚力度不足三方面的缺陷。在我国环境问题依旧严重的今天,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刑法环境犯罪体系的重构已经势在必行,应当以刑法的规范观念为指导,以污染环境罪为基础建立我国体系化的环境刑法,同时根据社会危害性配置更加严厉的刑罚。
环境刑法;故意犯;危险状态;缺陷;重构
改革开放的30年是我国经济腾飞的30年,也是我国环境问题最为严重的30年。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而采取的掠夺式发展模式对于我国生态环境的影响正逐渐显现。环境问题是发展中国家永远不能回避的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通往发达国家道路上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因为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并不是人类理想的生存发展模式。依据相关学者的统计,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2000亿元,相当于20个唐山大地震造成的损失。1995年中国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损失占当年GDP的8%,而2003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当年GDP总量的15%。[1]
现代社会中,法制的出现使得许多社会问题都找到了化解的途径。刑法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规范对象的广泛性是刑法内在的特质之一。环境问题是关系民众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理应受到刑法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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