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环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2012-04-12代杰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代杰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非典型环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代杰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实践中一些非典型环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对此,必须明确:生态破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家庭生活污染和劳动环境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受害者在法律适用上有选择权;室内装修污染不属于环境污染,其责任属于产品责任,不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规则。
环境污染侵权;生态破坏侵权;家庭生活污染;劳动环境污染;室内装修污染
环境法律实践中,除典型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污染案件之外,还有一些与环境有关的案件,如生态破坏侵权、家庭生活污染、职业环境污染、室内装修污染等,笔者称之为非典型环境案件。这些案件常见、多发,然而对其法律适用问题却有一定的争议。该研究结合实践,对几类非典型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分析,以期能够推动环境维权理论和实践进展。
1 生态破坏侵权案
1.1 问题的提出
生态破坏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生态的行为,致使生态恶化,生态恶化又进一步导致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实践中生态破坏侵权案件频发,如过度抽取地下水导致地面种植物减产,[1]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地面房屋倒塌等。[2]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因此对其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此,理论界的通说是:《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侵权包括生态破坏侵权,生态破坏侵权案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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