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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业职务犯罪研究——以殡仪馆为视角

2012-04-12雷华东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火化殡仪馆服务

雷华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60)

殡葬业职务犯罪研究
——以殡仪馆为视角

雷华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60)

殡葬业被称为中国当下暴利行业之一,已经成为不争事实。由于人们受传统保守、封闭因素的影响,学界对殡葬业很少涉入。同时,该行业尤其是殡仪馆等设施属于民政部门垄断,因此引发的相关腐败现象,不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所以,结合涉及殡葬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当前殡葬领域特别是殡仪馆系统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和梳理,廓清其职务犯罪特征,提出针对性对策,让反腐的阳光普照殡葬业就显得尤为重要。

犯罪徽征;殡葬业;惩防建构

死亡,是人类随着生命延续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生命终结的自然现象。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人们对生命终结留下的载体较为妥善处理,于是催生了殡葬。殡葬是对逝者遗体按照一定方式进行处理的文明形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文化伦俗传统的重要构成之一。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的社会制度以及各项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人民群众经济、思想观念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我国的民政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就,其中殡葬事业各方面得到长足发展,内涵之一就是殡葬葬式的改革衍变。殡葬葬式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葬法的改革,即采用哪一种具体的丧葬方法,通过什么手段或运用什么工具来处理遗体。我国采用的方式主要是对传统盛行的土葬进行改革,推行火葬,提高殡葬葬式的改革火葬质量,摸索骨灰处理的多种方式,从而达到以节约丧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推行火葬,就需要为火葬提供服务的殡仪馆,一般来讲,殡仪馆主要提供接运尸体、火化、骨灰寄存以及悼念活动会场等项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最近10年,中国大陆死亡人数逐年上升,平均死亡人数为850万人,以人均丧葬费用3000元计,这一行业每年的市场规模就高达255亿元。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成本的增加带来的隐形成本,这一数字还会快速上升,可以讲,我们当下及未来的殡葬市场规模巨大,然而如此巨大利润规模的殡葬服务业却主要被民政部门所直属的国营殡仪馆或者跟民政部门有千丝万缕关系的殡仪服务公司所垄断,加之监管不严等综合因素聚合,在这种不完善的运行机制下,尤其是随着现代媒介的发达,不断有殡葬业,特别是殡仪馆系统的职务犯罪以及乱收费、高收费现象频频曝光,充斥媒体,成为全民热议话题,引发社会各界的议论和关切。[1]笔者从职业敏感性出发,在社会各界汹涌澎湃的热议之后,不禁静下心来深思,试图从相关的案例中,梳理出深层次的结论。

一、犯罪徽征

(一)涉嫌职务犯罪的主体以领导干部居多,权钱交易明显

从查办的该类案件来看,大多是殡仪馆的“一把手”或者相关主要业务部门的主要领导,之所以会有这种现象,是因为这些人大多直接负责殡仪馆的党政及业务工作,具体包括主持讨论决定丧葬用品的购置及各种合同的签订审查、财务支出等一切关键的人事财经等工作,和交易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这些人的行为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多大程度上实现,自然也就成为糖衣炮弹重点攻击对象。

(二)发案环节部位明显

以重庆市某殡仪馆来简单介绍下其结构设置,该殡仪馆是重庆市民政局直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下属内部机构共有八个:陵园和墓园、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业务科、丧葬用品部、总务科、市场营销部、守灵中心。从目前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案明显的集中在以下几个环节和部位:一是基建项目,利用单位涉及的各项发包合同项目、工程款结算等机会,收受贿赂。如某殡仪馆原馆长谢某利用承建方修建墓碑之机先后4次收受在陵园施工的某公司经理贿赂共计9.5万元。收受在该殡仪馆承担绿化工程的王某好处费3.8万元。二是采购环节,利用采购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机会收受回扣。如殡仪馆原馆长谢某在采购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过程中,收受火化炉、卫生棺、骨灰盒供应厂商的好处费19.3万元。可见,该领域职务犯罪几乎涵盖了殡仪馆的主要业务环节。

(三)犯罪手法相对简单

犯罪手法大致有三种方式:(1)内外勾结,联手贪污。如某市殡葬管理所原所长陈某,伙同该市另外2个殡仪馆馆长及该市殡葬管理所会计汪某,从某木器工艺厂虚开金额为3万余元的购买骨灰盒的发票,从账上报支后私分。(2)变相索贿。如在审查合同的时候,通过对合同价格和规模把控,在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拿捏,利用“挤牙膏”式的手法,使得部分承建方为了能及时、顺利的拿到合同和结算工程款,只好给予相对人好处费。(3)承包商主动“进贡”。为承接工程、推销殡葬用品,一些承包商、推销商主动给殡仪馆有关负责人送钱。以签订陵园修墓合同为例,这类合同是由殡仪馆与承建方订立,合同价格和规模需要经过殡仪馆长主持的馆长办公会认可,修墓合同方能生效;同时,只有殡仪馆长签字认可之后,殡仪馆才能将修墓的工程款支付。为了能顺利签订修墓合同和及时结算到工程款,部分承建方会主动寻求相关领导的关照。

(四)作案频繁且呈跨度性由于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使得

殡仪馆从业人员工作较为固定,流动性较差,人员流动呈现封闭性,这样进入其领域的工作人员一般至始至终在内部交流,某种程度上,使得选任的干部任职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有的甚至从建馆至今,十几年在一个岗位上不动,对职位相关的操作手法极为熟悉,从而为长时间、多次数地实施犯罪创造了机会空间。

(五)犯罪黑数不小

不少殡仪馆在火化尸体过程中存在强制交易、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小费”,类似于给医院医生送“红包”,殡仪馆工作人员收受一定数额的小费已成了“潜规则”。一般工作人员收受费用,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办理丧葬的家属,部分家属为了让工作人员服务好点,会主动或者被动的给相关人员送上小费,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不少相关业务项目的老板,往往借助逢年过节和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团年”等名义,送红包,实际上,对相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章中早有明文规定禁止收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不少地方相关法规、办法也有类似规定,殡葬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收受的财物,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类似现象并没有及时查处,所以造成多次、长期的收受小费,一旦累计起来,远远超过犯罪的数额,所以虽然查处了部分殡葬业的领导职务的犯罪,根据该行业的潜规则,仍有相当数量的犯罪黑数存在。

(六)利用土葬权寻租

笔者调查发现,为了推行殡葬改革,不少地方成立了殡葬执法大队,但是其人员工资是由殡仪馆提供;主要工作职能是对违规实行土葬等违反殡葬改革的行为进行处理,实际上主要负责寻找火化业务,即不火化不得土葬,不管最终是否土葬,只要在殡仪馆火化收费即可。另外,不少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提供“半火化”或“不火化”的服务十分常见。逝者家属只要向殡仪馆的工作人员缴所谓“火化费”,就可以过过炉而已。过炉时间的长短,尸体保存完好的程度就看缴款的多少;有的多交款还可以前门进、后门出,“不火化”,即开一张平常收款额度的火化收据,走一走火化的过程,尸体连火化炉都不进,就完事。然后,当事人再把尸体弄回去,照样装入棺材中土葬。这种“半火化”和“不火化”现象带有一定的“公开性”。就是说,只要把钱交到殡仪馆,也同样可以取得“土葬权”,在某些地方,土葬权成为当事人和殡仪馆、殡仪馆和殡葬管理部门间的一项公开的交易。服务群众、节约土地的初衷变成了部分单位和个人的牟利工具。

二、犯罪动因

(一)殡葬业的垄断性

殡葬行业之所以会成为腐败重灾区,垄断经营是首因。根据我国的殡葬条例及其殡葬管理办法规定,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殡仪馆作为国家事业单位,从其服务特殊内容设置方面,确有其垄断性。由于在一定阶段一个社会人口老化以及死亡率的限制,殡仪馆作为特殊机构,它不同于一般性质的服务业可以大规模经营,它的规模由当地的人口、火化率等条件硬性约束,是自然垄断的行业。因此,许多地方殡仪馆都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当然,为了发挥竞争机制的良性作用,国家积极鼓励其他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从理论上说,中国的殡葬业已试图作出了打破垄断的姿态,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但实际操作层面,进入该领域的行政审批大权仍牢牢把控在民政部门手中。不少地方往往会以该领域具有公益性服务的特点,不能充分市场化限制了竞争,基本处于垄断状态。因垄断而缺乏竞争机制,则为殡葬行业的腐败蔓延提供了空间。以骨灰盒产销为例,生产与销售不对称,即虽然市场上有多家企业从事骨灰盒生产,但采购商却只有殡仪馆一家。而对于用户来说,殡仪馆又是惟一的销售商。当殡仪馆兼采购和销售于一身时,同时又没有妥善的制衡机制,腐败就容易产生。生产商想推销产品,必须跟负责采购的殡仪馆负责人搞好关系,回扣和红包便是处理关系的最好手段,行贿、受贿自然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二)内部制约失衡

权力制衡机制缺乏、虚位,权力实际运行寻租机会空间大,尤其是殡仪馆“一把手”的权力过大。特别是一些殡仪馆的正式在编人数较少,最多也只有10多个人,很多殡仪馆的馆长或副馆长,还兼任总帐会计。权力过于集中,导致馆长大小事一人说了算,例如某市殡仪馆前馆长谢某个人全面负责的党政、人事、业务等工作,具体包括讨论及决定丧葬用品的购置、合同的签定审查、所有财务开支的签字认可等一切人、财、物等方面的工作。一些馆长对骨灰盒等殡葬用品采购、殡葬工程建设及其配套设施等亲力亲为、事必躬亲、大肆捞取回扣和好处费。

(三)外部监督虚化

由于殡葬行业服务特殊、活动隐蔽,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在社会上不那么引人注目,因此有关部门平时对这一行业缺少防范意识,主管部门对殡葬服务业监管不严。一是对殡葬服务业的财务缺少审计,因而导致殡葬业挪用公款现象严重。二是对殡葬服务业殡葬用品的采购把关不严,特别是对其财务收支很少检查或检查走过场,对不少殡葬服务单位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不闻不问,在这种监管虚化的境况下,部分殡葬服务单位领导和内部财务人员互相勾结,共同贪污受贿就显得见怪不怪了。虽然有的殡仪馆规定由“采购小组”对骨灰盒生产单位进行评估、定价,但由于馆长负责制搞“一言堂”、“一支笔”,使民主管理的“采购小组”形同虚设,最后仍是馆长说了算,迫使丧葬用品生产单位向主要领导行贿。之所以存在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虚化,部分原因是存在交叉共同利益,甚至部分主管部门的领导亲自参与其中,自然在监管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是充当保护伞,又为及时查处该领域职务犯罪增加了一道障碍。

(四)职业自律意识淡薄、寻求心理平衡

由于殡仪馆从业人员属于劳动密集型的特殊服务行业员工,同时殡仪馆是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与单位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其工资是由人事局和财政局设定。虽然在设定基本工资时已经考量了行业特殊性,但是部分人员往往会以其承受的社会压力较大,再就业、择业面相对较窄,加之不少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差,互相攀比,心理失衡,贪图享受,对犯罪认识不清、感觉麻木,尤其是身边有的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没有发挥带头作用,导致普遍存在着靠山吃山的思想,往往利用手中仅有的一点购销、审批、财务权力反复作案,互相仿效。

(五)公权力与个人私利的冲突

殡仪馆是事业单位,其主要的领导职位,是代表国家行使相关职责,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殡葬事业,不少领导之所以最后走上职务犯罪道路,是执行过程中的扭曲,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的异化,是对公共权力的侵害和亵渎。“腐败是附在权力上的咒语,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权力之所以异化,除去权力本身的特质和其他方面的因素,还是与其权力运作主体息息相关,最终和权力运行主体的双重角色是分不开的。一方面他们担当公共角色,承担公共殡葬事业职能,是国家意志权力在殡葬领域具体实施的人格化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无时无刻不是生活在社会中,也是活生生的社会中个体人,活动在家庭、朋友等之中,在双重的角色互换和冲突中,往往发生微妙的社会化学反应。一些人经历重重考验,站稳了立场;有些人为狭隘的私利左右,背离了公共角色,化大公为小私,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殡葬事业服务的公共权力化作了谋取私利的工具。[2]

(六)传统厚葬丧俗文化影响

中国是一个受儒家思想深刻影响的国家,广大民众尤其是受其礼制潜移默化的熏陶,讲究孝道、尊古、敬老,在丧葬领域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现就是厚葬。有人认为荀子是“一个对中国厚葬丧俗盛传几千年不衰应负责任的儒家代表人物。由于儒家厚葬理论的提出,更使这些传统的丧葬礼仪走向成熟、规范,成为历代丧葬程序的礼制模式。直至今日,仍有不少古老的丧葬礼俗,随着衍变愈加丰富。同时厚葬与宗教信仰和社会心理也有关,人们难以选择生的方式,却能选择死的方式。人人都有“善终”的愿望。而厚葬,既能给将死的人带来某种神秘的希冀,又能给活着的人带来心灵的慰籍。受传统丧葬习俗影响,一些地方互相攀比、大办丧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丧葬产品的丰富和奢华倾向,使得殡葬行业尤其是殡葬用品的生意越来越兴旺,随着进入该领域的商家愈来愈多,竞争也逐渐白热化。为了争得市场,部分人就会选择行贿手段,从而引发该领域的职务犯罪频频发生。

三、遏制殡葬服务业职务犯罪高发的对策

(一)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维护群众利益,解决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殡葬行业现有的审批办法进行清理、改革、完善。要加大殡葬业体制改革力度,加强调研,在经济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尝试与国际上殡葬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接轨,推进产业化进程,形成殡葬规范集约体系。条件不成熟的地区,则要适当、稳步的发展,不可操之过急。殡仪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应该列入各地的城市规划,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城市规划以及抬高门槛、严格准入程序等手段保证殡仪服务机构的合理法分布与发展。适度引进民营资本,逐步形成“民”字号与“国”字号殡葬服务同台竞争的局面。同时,殡葬行业是有容量极限的,殡仪馆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双重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殡仪馆而言,它是特殊的公共服务设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丧事服务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同时又是国家推行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因此为了保证在殡葬市场开放之后,其服务以及价格在一个稳定而且合理的水平,就必须保持公立殡仪服务机构的市场占有率。建立具有适当规模的保障性、公益性的殡葬服务体系。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另外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的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全部通过市场供应销售,废除这一方面的垄断经营,全面走向市场,加强监管,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梳理殡葬管理体制,进一步分配各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政府领导、民政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各级民政行政机关要逐步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脱钩。不再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经营,消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加强行业禁止规定,杜绝从业人员及亲友参与相关领域藉由公共资源权力谋利。

对殡葬设施和建筑工程,要充分利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法进行竞争,杜绝“暗箱操作”。殡葬行业要完善殡葬设施和用地的审批制度,建立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采购制度,健全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和建设用地拍卖制度,改进财务管理制度等。将殡葬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在基建工程、材料采购等方面实施招、投标制度等办法,使“阳光工程”进一步落实。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加强民主管理。要采取措施建章建制,弥补各方面上的漏洞,抑制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充分发挥有关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管理、监督作用,在国有殡葬服务单位进一步落实承包责任制,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股份制改革,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产业化。同时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净化市场,维护合法经营,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三)应加强对殡仪馆的监督

一要加强对殡仪馆管理层的建设。要将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好的同志选配到殡仪馆馆长或副馆长的岗位上。二要加强财务监督。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员进行财务审计,以防贪污和挪用公款现象的发生。三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殡仪馆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自觉性。加强检查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要经常关心、过问殡仪服务单位的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的不良倾向和问题。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需要加强对物品价格、服务质量等行业监管。及时严格查处殡葬服务单位通过行业垄断牟取暴利的行为。要经常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加强会计、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清理“小金库”,不搞“一言堂”和“一支笔”。

(四)完善立法,合理规制涉及民生的殡葬业

遏制殡葬行业内的腐败现象,除了要打破行业垄断外,关键从立法层面入手,通过科学、良善立法途径,合理规制涉及民生的殡葬业。目前,涉及规模巨大的殡葬业,我国仅有一部由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并且该条例条文仅仅24条,规定的内容相对简单和滞后,对于殡葬市场的运作与管理并没做出完善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诸多现实问题,不符合我国目前殡葬业发展、管理的现实需求。虽然地方也出台了不少殡葬法规,但是由于法律位阶等方面因素,缺乏立法空间和立法的依据,不能完全解决当地殡葬管理的需要。进而导致目前民营、外资进入殡葬行业没有法律保障,企业的准入缺乏合法程序,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形成。因此,要深化殡葬改革,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加强立法,依法办事。尽快制订和出台法律位阶更高的《殡葬法》,构建一套非营利性占主导、经营主体多元、可操作性强的殡葬法律体系,才能从源头上打破对殡葬行业的垄断,减轻消费者的负担,从而减少和消除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3]

(五)改变传统的丧葬习俗

我国殡葬业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给人民群众精神和物质上增加了压力,给社会增加了负担,造成了资源浪费,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人们的灵魂,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4]有关部门通过社会舆论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进行科学文化教育,进一步解放人们的思想,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改变我国千年来的传统丧葬习俗,形成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环保经济的丧葬新理念,引导消费者在选择服务项目时理性消费,转变观念。在具体做法上,本着低碳环保,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笔者认为可以学习并推行以下做法:譬如:树葬,这种葬式体现“入土为安”,骨灰回归大地的理念,符合生态循环的基本蕴理、环保经济的发展思维,又契合中国传统文化中“世代轮回”社会传统风俗观、生死观。另外,结合现代媒发达的背景,科学引导提倡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更加迅捷、经济的方式,比如网上祭奠,来满足社会不同人群的多样化的个性需求。

另外,要加强殡葬从业人员的职业文化教育,增强其职业荣誉感,认同感,自豪感,积极通过舆论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对该领域从业者的信任和尊重,只有从内心得到认可,才能产生自重、自尊、增强自律,真正从源头上构筑预防机制,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另外,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发现一笔,惩治一笔,绝不姑息,积极通过典型的生动鲜活案例,教育殡葬从业人员,不要以身试法。

综之,有效遏制殡葬业职务犯罪,是一个系统性的惩防工程,虽然我国的殡葬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面对我国老龄社会的到来,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的殡葬业仍需进一步深化改革。[5]需要从立法、执法、管理、监督乃至文化等层面,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体制,培育科学、理性的殡葬文化,突出殡仪馆服务的公益事业属性,在不断满足社会各界在殡葬服务方面的合理需求的同时,又将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控制在一个理想的程度范围内。

[1]魏加登.殡葬服务业低碳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0,(19).

[2]葛玉红.中国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的研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

[3]贺硕.殡葬暴利的根原及对策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

[4]程寿.我国殡葬业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安排[J].探索,2005,(5).

[5]林喆.腐败犯罪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70.

Key works: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e;the funeral industry;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construction

On theDuty Crimein Funeral Industry from thePerspectiveof Funeral Homes

LEI Hua-do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Chongqing South-bank Distract,Chongqing,400060)

The funeral industry is called one of the windfall profits industry in today's China,which has become an indisputable fact.Because of traditional and conservative factors,the academic circle rarely involved in the funeral industry.At the same time,the funeral industry,especially funeral homes and other facilities,belongs to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s monopoly,therefore may cause related corruption,and constantly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Based on the funeral field investigations, this paper analysed the funeral industry crime cases,especially the funeral home duty crime ones,tried to clear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type of duty crime,and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let the anti-corruption sunshine spreads in the burial industry.

D917.7

A

2095-1140(2012)04-0040-05

2012-06-03

雷华东,(1986-)男,河南周口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

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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