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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东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是应然之举

2012-04-11张海文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2年10期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界限

丘 君 张海文

提交东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是应然之举

丘 君 张海文

2012年9月16日,外交部宣布,中国政府决定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做好该划界案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 应将相关情报,也即通常所指的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

为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做好我国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准备工作,国家海洋局从2002年起启动了相关工作,对我国大陆架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研究。调查和研究情况再次确认,我国东海地区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从中国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2009年5月,中国政府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中国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并表示将在适当时候提交正式划界案。

在调查和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相关技术章程,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部分划界案》的编制工作,有关工作已基本就绪。

9月16日,外交部宣布,中国政府决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国家海洋局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相关国际法,提交东海划界案,是中国在《公约》新制度下重申东海大陆架的权利主张,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然之举,也是中国依据《公约》进一步明确东海大陆架权利主张范围的负责任行动。

大陆架划界案的相关背景

《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主要包括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公约》规定沿海国可以对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部分提出大陆架权利主张。根据各海域不同的自然情况,《公约》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超过领海基线以外200海里的,可以主张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其200海里以外部分被简称为“外大陆架”。二是,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不足200海里,则沿海国所能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就只能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公约》同时还规定,沿海国若主张外大陆架,就必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该国所主张的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位置,以及支撑该主张的相关科学和技术资料,这些数据资料俗称为“划界案”。

《公约》第76条、《公约》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等一系列文书为确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规定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科学标准。概而言之,首先,沿海国应根据《公约》第76条所规定的复杂规则,找出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位置,并编制划界案提交给委员会;然后,委员会负责审议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并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最后,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其最终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这就是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大陆架上(无论是200海里以内部分,还是200海里以外的部分)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的主权权利,还享有在大陆架上建设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方面的权利。拥有这些权利之后,不排除进一步衍生其他权利和利益的可能性。

可见,大陆架构成一国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许多沿海国极力争夺的对象。划定外大陆架界限,被认为是沿海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其管辖海域范围最大化、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面积海底空间及其资源的最后机会。国际社会对此都极为关注。据统计,目前委员会共收到了61份划界案和45份初步信息。这些划界案主张的外大陆架总面积约合2600万平方千米。俄罗斯、英国、法国、日本、印尼、菲律宾、越南和马来西亚,以及许多的拉美和非洲国家均已经提交了划界案。不过,作为世界头号大国的美国由于尚未批准《公约》,尚不具有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的资格。美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外大陆架调查和研究,并密切关注委员会的审议工作。

提交划界案的意义

提交划界案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涉及扩展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和未来发展空间的重要政治和外交行动。在当前中国东海钓鱼岛主权面临严重挑衅、国家海洋权益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提交东海划界案尤显重要。

提交划界案是重申中国东海大陆架主张

依据国际法和东海自然状况,中国一贯主张东海的大陆架向东延伸到冲绳海槽。此次外交部发布消息,宣布中国政府拟向委员会提交东海划界案,是维护中国在东海的海洋权益的一个重大举措。提交划界案,不仅可重申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也明示了中国所主张的东海大陆架的部分具体范围,为中国东海维权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明确的范围。

提交划界案是履行《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享有《公约》赋予沿海国的大陆架权利,并应承担相应义务。

地貌和地质学等科学证据显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在水下向海洋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自然终止。据此,中国政府主张在东海的大陆架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其宽度超过200海里。按《公约》规定,中国有义务尽早编制划界案,并提交委员会审议。换言之,提交东海划界案是中国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履行《公约》义务的应然之举。

提交划界案是兑现《初步信息》的相关承诺

中国政府于2009年5月12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该初步信息主要说明了中国在东海具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并说明中国正在抓紧时间编制划界案,承诺“将在适当时候提交全部或部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界案”。因此,提交东海划界案也是中国政府兑现《初步信息》中的相关承诺。

我东海划界案的审议前景

委员会将按照划界案递交的先后顺序审议划界案。由于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的进展缓慢。从2002年审结第一份划界案至今的10年时间里,委员会共审议完17份划界案,尚不及目前委员会所收到的划界案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目前的审议速度推测,中国东海划界案排队候审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能需要等待20-30年。

除了漫长的等待外,东海划界案还涉及海域划界争端问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若涉及尚未解决的陆地领土主权争议或者海洋划界争端,委员会将暂时不审理,直至有关争端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已经有4份划界案因存在争端而被委员会暂时搁置。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公约》第76条第10款明确规定,委员会对划界案做出的审议结论或者暂不审议的决定,均不能代替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也不妨害或不影响沿海国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相关争端。

由于中国与东海其他周边国家的大陆架主张范围存在重叠,不排除有国家对我东海划界案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委员会暂不审议。如上所述,依据《公约》的规定,假如委员会做出暂不审议的决定,并不影响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权利主张,也不影响今后中国与相关国家通过谈判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作者丘君、张海文,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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