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新规
2012-04-09长沙市工读学校410138胡春和
湖南农业 2012年5期
长沙市工读学校(410138)胡春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的特殊情况,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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