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下行业协会集体行动功能探析——以广东省家具商会和广东省食品协会为例
2012-04-09丁晶晶郭正林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郭 芬,丁晶晶,郭正林
(1.中山大学 政务学院,广东 广州510275;2.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3.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深圳培训调研中心,广东 深圳518117)
一、引 言
目前,学术界有关行业协会功能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降低交易成本的观点。如刘斌认为:“行业协会是中间组织形式——新古典契约,是行业内单个成员之间通过一定的契约和章程联合起来的以企业的契约联合体形式出现的中间组织形态,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理由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1]二是治理功能的观点。如黄昕借助多中心公共治理范式的框架,重新构建政府、行业协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对行业协会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提出在多中心治理范式下行业协会的角色应该是与政府平等合作的公共治理主体。[2]三是协调集体行动的观点。如周玮,喻术红认为,行业协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利益集团,但协会本身具有通过集体行动或合作实现集团利益的机制。[3]秦晖认为:“经济个体之所以加入到协会,除了享受信息服务和成员身份的信用声誉外,成员们还能从协会所组织的一致性集体行动(如政策游说、抵制不正当竞争、联合诉讼等)得到直接和间接的好处,如降低交易成本、共享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以及共渡经济萧条等。”[4]
以上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行业协会能否发挥出降低交易费用或者担任公共治理主体的功能是以其能否发挥协调集体行动的功能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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