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无法律依据
2012-04-08陶家平
莫愁·智慧女性 2012年10期
关键词:青春
陶家平
爱情就像天气,今天阳光灿烂,明天就可能大雪纷飞。当情侣分道扬镳甚至反目时,“破产清算”便不可避免。
分手了,不妨依法算个明白账。
普通借款一定要返还
案例:林丹和张璐恋爱期间,林丹以做生意亏损为由向张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去年12月份,林丹和张璐因性格不和分手。分手后,林丹一直未还款。法庭上,林丹辩称双方恋爱期间,自己也在张璐身上花费了不少钱,所以不同意还款。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遂依法判决林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璐借款3万元。
说法:从法律上来讲,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常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无区别。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并没有予以否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外,还需要正确划分恋人之间的一般正常花销与合法借贷之间的区别,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抵销关系,本案被告认为其在恋爱期间亦为女方花费颇多或可抵销借款的想法,实属认识上的误区。
日常花费无返还义务
案例:李征和玲玲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确立恋爱关系。为了维系恋爱关系,李征四处向亲友借钱,购物给玲玲,并多次与玲玲到外地旅游。可是,恋爱的美好并未能持续,玲玲最终还是提出了分手。债台高筑的李征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玲玲告上了法庭,要求玲玲承担恋爱期间的花费1.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征为维系恋爱关系的开销系对玲玲的赠与,故驳回了李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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