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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改革研究

2012-04-08李国义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李国义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哈尔滨 150028)

一、引言

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与全国一致,例如,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均为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发展改革局),需要核准或者备案的投资项目范围相同,民间投资可以进入的产业领域一样。我国各地的民间投资体制具有同质性的特征,这与我国投资体制的高度统一性具有密切的关系。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改革与全国同步,体制最突出的先进性表现在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推行,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但是,在同样的体制下,黑龙江省民间投资规模比较小。例如,2010年,黑龙江省个体经济固定资产投资454.7亿元,占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个体经济投资总量的7.3%[1]。2011年,黑龙江省民间固定资产投资3 694.4亿元,占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1.3%[2],而同期广东省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0 053.32亿元,占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 59.4%[3],江苏省同期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7 198.2亿元,占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5.4%[4]。黑龙江省民间不乏投资来源,2012年5月末,全省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5 638.6亿元,大于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9 779.0亿元[5],贷款与存款之比是0.6253∶1。有关黑龙江省民间投资存在问题的原因大多从一些现象或者细节上研究民间投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诸如地方经济总量小,民间投资机会少,民间创业意识不强等,却很少从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更深层次上进行分析。本文试图在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深层次研究上有所突破,在此基础上,提出深化黑龙江省民间投资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以促进黑龙江省民间投资能有突破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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