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2012-04-08范进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论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完善
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基于中国特色或中国模式之独特性,中国所建构的“违宪审查”制度属于独立的违宪备案审查制度;非基本法律是且应当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因此宜将法律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并考虑逐步扩大之。宪法文本中的“不适当”含义包含着违宪的情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宪法解释。中国式违宪备案审查制度需要完善,并建议制定《违宪备案审查程序法》。
中国;违宪备案审查;宪法解释;制度设计
中国到底有无违宪审查制度?如果有,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究竟具有怎样的特色?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有无完善之可能?这些问题是当下中国宪法学之基本问题。笔者仅就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之四个关键问题作一梳理与思考,以引发学者及公众对该问题的进一步分析与讨论。
一、中国式违宪审查制:法规违宪之备案审查制
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制度建构必然以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为本,带有一国地域性之烙印。正所谓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最适合一国、一社会实际的制度。从全球视阈察之,世界各国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林林总总,按学术通说,已存三类,即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审查制、奥地利与德国式的宪法法院审查制以及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基于中国特色或中国模式之独特性,中国所建构的违宪审查制度不能归类于上述三种通式制度之任一种,而属于独立的第四种违宪审查制度,或曰中国式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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