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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目的的统一性——兼谈主体生态责任的建构

2012-04-08陈墀成邓翠华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文明人类环境

陈墀成,邓翠华

(1.厦门大学 哲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2.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州 350007)

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发展战略[1]。生态文明建设立足于13亿中国人的生存与发展这个特殊中心,确立“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社会目的,需要超越个体、集团和时代的局限性,在历史的视野中形成全球性思维的整体观念,构建发展主体面向未来的社会生态责任。建设生态文明、探索文明自觉发展的道路,“不仅将造福于十多亿中国人民,而且将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学演进作出重要贡献。”[2]

一、生存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统一

人类文明植根于对象性存在的现实自然界,生存与环境的统一是人类社会实践的应有之义。生态文明作为新的文明形态,力图克服工业文明祸害自然的弊端,实现满足人类持续生存与全面发展的需要,维护自然界生态系统平衡的价值追求。

(一)社会实践的双重目的

人们作用自然的社会实践直接以满足生存发展的社会需求为目的。早期人类面对着庞大的地球自然界及其丰富的资源,凭借简陋的工具艰难地与异常强大的、外在的自然力抗争,主要获取自然界的现成产物,艰难地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几乎无暇顾及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及自然的消极后果。“在启蒙时代,人类就不能在生产和消费所带来的尽情享乐中寻找他们的人生目的和意义,人的需要和欲望、梦想和追求,都囿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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