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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任免权之“任”

2012-04-08马岭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马岭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

·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宪法中的任免权之“任”

马岭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89)

宪法中任免权之“任”的主体,有议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议会在行使“任”之权时,有的可以独立决定,有的须与其他国家机关联手完成。国家元首的“任”有的是虚权,有的是实权,但一般都需与议会或政府首脑配合才能行使。政府首脑的“任”一般也要受议会或元首制约,或受二者的共同制约。而“任”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成员、宪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等。“任”的形式则有三种:一是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是批准或决定,其对象各国有较大差别;三是任命,主要指行政任命,任命者是元首或首相,被任命者是政府成员、法官等。从任的资格看,一般有法律资格和惯例性资格。

宪法;任的权力;议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宪法中规范的任免权之“任”,是指一个乃至几个国家机关通过依法“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成员,进而“组建”这些国家机关(如换届时全面的“任”),或依法“产生”某国家机关的个别成员以“改变”这些国家机关内部的成员结构(如在任期内对个别人员的先“免”后“任”)。

一、“任”的主体

“任”的主体即谁有权任,其任的资格是什么?根据是什么?宪法中规范的任免权之权力主体主要有议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议会的任免权可能属于议会中的某一个院。在中国这样的议会设立常设机构且该常设机构有很大权力的体制中,议会的任免权往往在议会和其常设机构之间有一定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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