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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
——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

2012-04-07李建华王琳琳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李建华,王琳琳

(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
——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

李建华1,王琳琳2

(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救济方式。在以上三部法律中,这些救济方式性质、内涵是否相同并不明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极易引起混乱,也为未来民法典设计私法责任承担方式设下了制度障碍。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既可以作为绝对权请求权,又可以作为私法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具有各自的独立性。这种二元定位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未来民法典应该作出科学的立法技术处理。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绝对权请求权;私法责任承担方式

在我国《物权法》及《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学界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是应当纳入绝对权请求权体系还是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产生了较大分歧①此种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绝对权的保护应选择绝对权请求权方式抑或侵权责任方式。参见魏振瀛:《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规定》,载于《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思考》,载于《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崔建远:《论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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