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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痛苦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2012-04-07杨连专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杨连专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法坛论衡】

精神痛苦的定性与定量分析

杨连专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侵权行为的结果是权益的损害,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失,又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核心是精神痛苦,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是衡量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精神痛苦的根源是受害人欲望满足的受挫或受阻,精神痛苦强度由欲望满足状况与受挫或受阻程度决定并与其成正比。

精神痛苦;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还会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承认“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又对寻求精神损害赔偿者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即“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对“模糊”的精神损害进行“准确”定量的前提是对精神损害进行定性。笔者认为,精神损害的本质是受害人生活欲望的受阻或受挫,生活欲望无法满足或者已经满足的欲望再度受挫的外在表现就是痛苦。①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多数是以当事人的精神痛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依据,因而有学者干脆将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为如下几个层次的赔偿:“(1)对肉体痛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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