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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国有化与行政垄断制度的发展——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经济史研究

2012-04-02朱卫平

财经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行政

陈 林,朱卫平

(暨南大学 产业经济研究院,广东 广州510632)

一、引 言

在我国,行政垄断已发展成为“转型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和当前我国垄断的主要形式”,①甚至是“一切垄断的根源”。②其实,我国当今的行政垄断制度与计划经济模式密切相关。Tsapelik和Iakovlev发现,前苏联大型国有企业根植于沙俄时期大型寡头企业,被国有化后在经济计划和行政垄断的保护下得以发展壮大,这是前苏联国有企业的来源与国有经济的基本发展模式。③至于中国,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早在市场经济诞生前便已出现,④“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垄断,其目的是迅速实现工业化”,⑤“行政垄断并非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而是传统计划经济旧体制的残留形式”。⑥行政垄断与国有经济、经济计划紧密结合,是前苏联式计划经济的主要特色。

近年来,学界对如何开展国企产权改革进行了大量研究,却没能深入探析国有经济与行政垄断的历史渊源。这种重现状和未来而轻历史的研究思路值得商榷。假如把经济改革视为治病的话,不了解病源病灶,治疗和改革将无法保证有成效。新中国建立至今,行政垄断制度从诞生到几经变化,此过程中历史事件纷繁复杂。探寻行政垄断与当今国有经济之间的关系,剖析行政垄断制度在当今转轨时期的角色定位,研究其制度起源以及发展历程,是很有必要的。为此,本文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动态制度变迁分析框架下,结合我国经济国有化进程,对中国行政垄断的制度变迁历程进行经验研究。

二、经济国有化与行政垄断的制度变迁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排斥。根据理性人假设,政府试图改变原有经济制度,尤其是改变产权制度和实施行政垄断,以制度变迁获取最大的净收益;企业家则会尽量努力维持制度现状,保证自有产权的原始归属和完整性。中国的企业家一般采取自发行动或组织政治团体的方式与政府进行协商,抵抗新制度以争取利益最大化。

(一)鼓励民营经济与发展加工订货:1949-1951年

1.政企协商与制度变迁。新中国一诞生便开始建设一项意义重大的新制度——“新民主主义国家”。为参与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建设和迎接即将到来的政治协商,1945年底中国企业家在重庆组建了一个政治团体——中国民主建国会。这时企业组织的形式以政治团体为主。企业家作为民主建国会的党派代表,参加了1949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中国共产党及其余七个民主党派一起参与相当于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的立法工作,并选举出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政协会议推举出来的63位新政府委员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27位。⑦关于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关系,《共同纲领》第四章“经济政策”规定:新中国经济建设中一个根本方针是公私兼顾,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共同发展;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政府鼓励并扶助其发展。⑧

2.私营经济的发展。1949年底,全国各地工厂商店大面积歇业和倒闭,全国私营工业企业仅剩下13 165家,164.4万名职工,20.08亿元的资产总值。⑨1950年初,经济衰退造成中国工商业重镇——上海有超过20万人失业,占总人口600万的3%以上,但这时私营经济工业产值还是占到全国的73.4%,私营商业产值占全国批发总额的76%和零售总额的85%,[10]私营经济占据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

在《共同纲领》的新经济制度引领下,中国的私营经济开始高速发展。1950年上半年,各大城市私营企业开业率不到歇业率的一半,而到了1950年下半年,私营企业开业率上升至歇业率的3倍以上。[11]1950年和1951年的私营工业企业数量分别增长8.1%和10.9%,职工人数分别增长10.5%和11.4%,净资产分别增长5.1%和34.2%。[12]1950年私营企业工业产值较上一年增长7%,利润总额为3.48亿元;1951年工业总产值增长38.3%,利润总额为8.17亿元,利润总额较上年增长135%。[13]

1950-1951年是新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黄金时期。与此同时,政府开始在《共同纲领》基础上逐步调整经济制度,为经济国有化进行准备。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并颁布1951年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于1951年3月正式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51年中财委中央计划局试编出第一个全国性的年度经济计划。[14]1952年1月,中财委颁布《关于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在上述制度变迁作用下,1951年底参与加工订货的工业总产值已占到私营经济工业总产值的40%,公私合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49年的3%和1950年的5%上升到1951年的7%。[15]

3.行政垄断制度的初步形成。在1949-1951年推行的所有新经济制度中,1951年版《条例》及其施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前者由政务院制定,后者是中财委为前者制定的实施办法。如果放在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前者是行政法规,后者是部门规章,都具有法律效力。《条例》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为逐渐走向计划经济。《条例》的重要性在于,第十一条规定:“新创设的企业应依法令报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准营业,方得筹设”,而且“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为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的各种经济事业。”[16]这意味着新中国全行业的企业创设和市场准入从此受到行政机关的规制。由中财委制定并主管企业创设核准制,实际上在全行业设置了行政垄断制度,它是现阶段由国家发改委主管的项目核准制的原型。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划委员会也正是由中财委下属的中央财经计划局于1952年改组而成。

(二)公私合营兴起以及企业家的抗争:1952-1955年

1.过渡时期总路线与公私合营。1952年11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在1953年实施了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6月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并在当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于9月正式公布。[17]1954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与充实各级计划机构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必须设立独立的计划委员会。[18]1954年9月,政务院颁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地位”,“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19]

新制度明显对私营经济产生了重大作用。首先是公私合营工业的兴起。1954年末,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已由1951年的8亿元增长到50.9亿元,增幅高达536%,净资产和总资本3年间分别增长337.5%和326.8%。新增的公私合营企业大多数来自改造后的私营企业,直接导致私营企业的大幅减少。私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净资产、总资本、职工总数从1954年开始下降,年度降幅分别为21.2%、33.2%、29.5%、19.5%。[20]其次是公私合营商业逐步占据主导地位。1952年,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占批发比重的63%,占零售比重的42%;1954年底,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占零售比重已上升到68%,私营商业占批发比重仅为10.2%(1950年为76%)。[21]再次是农产品流通业于1954年底基本完成国家掌控。[22]最后是私营企业与公私合营企业之间出现了此消彼长的现象。195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确立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新制度下的政府对私营企业的态度发生明显逆转。政府依据《条例》及其施行办法逐步收紧企业创设的核准申请,严格限制市场准入。1952年和1953年全国新设立的私营工业企业数量分别同比增长2%和1%,相比于1950年和1951年的8%和11%出现大幅下滑。随着公私合营的加速发展,自1954年起私营工业企业数量开始锐减,从1953年的最高峰15万家逐步减少至1954年的13.4万家和1955年的8.9万家,最后下降至1956年底的0.87万家;私营工业产值从1953年的最高峰131.1亿元骤降至1956年底的0.3亿元。[23]

2.新一轮的政企协商。在此阶段的制度变迁中,政府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协商主要发生在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和“全国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但由于人大与政协在体制上的差异,企业家不再代表民主建国会,而只能以个人身份参与人大会议。这是企业组织形式在制度变迁中的重大变化。

1954年12月,“全国扩展公私合营工业计划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达成共识——1955年公私合营的扩展计划是2 508家企业、产值17亿元、职工约20万,1956-1957年的扩展计划为1.5万家企业、产值54.53亿元、职工约60余万。[24]在历时一个多月的会议前半段,部分企业家代表(主要是上海、天津、沈阳等地的代表)陆续反映私营工业受到国营企业和加工订购、统购统销等方面的制约,生产经营相当困难,可能会使日后的扩展合营计划难以实施。

针对企业家提出的困难,中央提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公私合营方针。在整个会议期间(1954年12月30日至次年1月5日),陈毅多次主持有63名工商界政协委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4次座谈会共有25名委员发言,集中反映当时私营工商业的困难和企业家的意见、诉求。12月31日,陈云根据中央决定在会上做题为《解决私营工业生产中的困难》的报告,为私营工业生产提出明确的调整方案,并提请第二次全国省、市计划会议研究决定。[25]中共中央随后于1955年2月召开全国财经工作会议,进一步研究私营企业的困难,落实政府之前与企业界达成的协商决定。

通过这一轮协商,政府对公私合营计划作出一定程度的调整和让步,缓和了政府同企业界的关系。但1955年夏季农业合作化高潮的突然到来,打乱了政府与企业在前一阶段已协定的新制度安排。不少大中城市的部分行业在1955年下半年骤然实现全面的公私合营,如上海锻造业在1955年6月就实现了全面公私合营。[26]1955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会议”,讨论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草案)》(简称《决议》)。《决议》指出:“我们对于资产阶级,第一是用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第二是在改造他们的同时,给予他们以必要的工作安排;第三是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且对于他们中间积极拥护社会主义改造而在这个改造事业中有所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以恰当的政治安排”。[27]

制度变迁突变使私营经济比重急转直下。1955年全国有18万家私营商店转为公私合营商店或合作商店。1955年底,私营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下降至16%,加工订货产值已占到私营工业全部产值的82%,私营商业只占全国零售额的18%,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比重由当年6月底的14%猛增到60%以上。上海棉纺、毛纺等23个产业,北京面粉、电机等5个产业,天津橡胶、针织等8个产业,杭州、无锡、自贡各一个产业于1955年底实现全面公私合营。[28]根据1955年11月19日的新华社报道,全国已有半数私营商业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社会主义商业和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已占零售总额的3/4,私营商业仅剩下25%。[29]

(三)全面国有化与民营经济消亡:1956-1978年

1956年1月1日,北京市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率先提出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申请,到了1月10日,全市就已完成全行业公私合营。[30]同年1月1日,上海绒线行业也申请全面公私合营,到了1月20日,上海全市的所有商业均完成了公私合营。[31]1956年1月15日,北京市各界20万人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庆祝社会主义胜利联欢大会。到1月底,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在全行业内完成公私合营改造。中共中央随后发出《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私股推行定息办法的指示》,把公私合营和定息制度结合起来。企业家从此失去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产权仅是在一定时期内领取定息的凭证,失去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人事调配权。[32]中央政治局对《决议》作个别修改,并追认为正式决议,决议正式提出:“全行业公私合营,在1956年和1957年,争取达到90%左右,并且准备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争取逐步地基本上过渡到国有化”。[33]

仅在1956年1月,全国范围内完成公私合营改造的工业企业就有5.54万家,全国118个大中城市的资本主义工业在一个月内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34]截至1956年6月,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我国大陆地区已基本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1956年底,占全国企业数量99.6%、总产值99.16%和职工总数99%的原私营工业企业被改造为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占全国企业数量82.12%、总产值82.2%和职工总数85.1%的原私营商业企业被改造为国营商店、合作社、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35]

政府通过以上多阶段制度变迁,逐步将原来的私营企业转化为国营企业。1957年至改革开放前夕,《中国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不再统计私营和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数据。至此,全国各地的私营工业企业、商业、手工业被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取代,中国彻底完成了较全面的经济国有化。

制度协商与转变带来了资本家社会政治身份的转变,并影响着企业组织的形式。据1957年底的统计数据,民主建国会会员被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有70人,另有65人当选第二届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36]

全行业公私合营、政府赎买以及1951年版《条例》的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彻底完成经济国有化和全行业行政垄断的设置。加上频繁的群众运动,私有产权和私营企业最终被完全隔绝在经济系统之外。1956年至改革开放前,全行业行政垄断成为新中国20多年间的社会正式制度。

(四)改革开放后的渐进式转轨:1978年至今

1.个体经济的兴起:1978-1982年。1957-1978年,全国私营企业数量微乎其微。在改革开放前夕,全国“只剩下个体工商户15万户,其中大都是修自行车,修鞋子的,几乎没有什么工业产值”。[37]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将党的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1982年新版《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一系列制度变迁和重大政策出台,鼓励了个体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为个体和私营经济打开多年来的发展“禁区”。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资料,1979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增至10.78万户。[38]1981年和1982年,个体工商业户(当时的官方统计资料把私营企业统计为个体工商户)已分别增至96.1万户和150.4万户,从业人员有121.9万人和184万人。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从1978年的15万人发展到1982年的135.9万人,四年增长9倍。1982年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数、从业人员和资金数与1980年比较,分别增长1.39倍、1.46倍和5.55倍。1982年的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数、从业人员和资金数分别比1981年增长4.57倍、0.51倍和0.94倍。[39]

2.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全行业行政垄断的取消。1988年版《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1988年版《宪法》的引导下,政府开始取消全行业行政垄断,并于同年颁布一项极为关键的新经济制度——1988年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法令取代了1951年版《条例》,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正式取消全行业行政垄断的重要标志。

1988年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指出,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它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和禁止经营的产业领域。而且新法令只要求“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而不再是旧法令的“报经地方主管机关核准营业”。相对于“核准”制,“登记”制使私营企业的创设变得容易。由于新法令明确了私营企业可以进入和不得进入的产业,即部分产业中的行政垄断制度被取消,标志着30多年来的全行业行政垄断被正式取消,这是新中国行政垄断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1988年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使私有产权进入部分产业和市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私营企业创设重新成为合法行为。此举直接导致1988年的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热潮,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由此进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次黄金时期。

三、转轨时期中国行政垄断制度的现状和特征

(一)转轨时期新行政垄断制度的形成

1988年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划分了私营企业必须经过审批才能进入的和完全禁止进入的产业领域。2003年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实行“行政审批制”:“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而项目行政审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40]

在2004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基础上,国务院于同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行政法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在原有行政审批制度基础上建立“项目核准制”。国家发改委也相应制定出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划分了实施核准制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产业范围,规定部分产业中的投资项目必须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相比于改革开放前的全行业行政垄断,由以上法规政策构成的转轨时期行政垄断制度只是针对部分产业,私营企业有权自由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任何产业。全行业行政垄断在中国彻底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仅在部分产业保留行政垄断的新制度。

(二)行政垄断制度的执行部门

对于项目核准的主体“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做出明确界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以发改部门和经贸部门为首的“投资主管部门”是中国现阶段掌握行政垄断权力、依据相关制度实施行政垄断的主要行政机关。在另外一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下,其他行政机关也可以实施行政垄断。

转轨时期的中国行政垄断制度脱胎于1951年版《条例》的“企业创设核准制”,随着1988年版《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规政策逐步形成,最终以成文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为法律载体,形成一套“项目核准制”。转轨时期的中国行政垄断制度正式形成。

四、行政垄断与国有经济、市场经济

上述研究发现,中国行政垄断的制度变迁历程与国有经济发展史基本同步,行政垄断制度与国有经济存在很强的共生关系。正是由于行政垄断对国有经济的重要意义,东欧诸国在实施“大爆炸”(Big Bang)式激进转轨时,国有企业私有化与反行政垄断同步进行。激进转轨国家从大力实施行政垄断数十年不变,一下跳跃到经济制度的另一极端——严厉地反对行政垄断。根据罗兰的统计,所有激进转轨国家在转轨之初都会改革行政垄断制度,允许私有产权和私营企业进入各行各业。[41]例如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仅在1994年就依据《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查处了22起行政垄断案件,其中包括国家铁路管理局限制私营企业进入货物运输市场的行政垄断案件。[42]而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则依据《竞争法和限制商品市场的垄断活动法》,分别在1994年、1997年和1998年查处了881件、1 400件和1 737件行政垄断案件,大概占到全部垄断案件的1/4左右。[43]在激进转轨中,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反行政垄断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且互为一体的新制度体系。

渐进转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加上路径依赖效应,国有企业和行政垄断制度的改革自然会是渐进的。因此,国有经济和行政垄断制度将在中国今后很长的一段转轨时期内保持稳定和长期共存。

转轨时期中国行政垄断制度并非针对全行业,部分产业虽然受到了强烈的行政干预,但国民经济运行主要还是依赖于市场。因此,渐进转轨还会导致一种独特的经济形态——行政垄断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该经济形态从未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和前苏联式计划经济国家,而只会在渐进转轨国家出现。

行政垄断、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长期稳定共存,是转轨时期中国经济制度的一大特色。以至于有经济学者和法学研究者不约而同地提出:“行政垄断成为我国转型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和当前我国垄断的主要形式”,[44]“目前我国盛行的行政垄断既非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共有现象,也非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而是世界经济史中的一个特例”。[45]

五、结 语

本文对中国行政垄断制度和国有经济的发展史进行经验研究,尝试揭示行政垄断制度与国有经济之间的共生关系,以及行政垄断制度的现状与特征。本文发现,中国现阶段的行政垄断制度是以法律、法规形式存在的社会正式制度,这一制度由来已久、源远流长。行政垄断、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长期稳定共存,是转轨时期中国经济制度的一大特色。

至于该制度在转轨时期的经济绩效,还有待学界进一步探讨,本文的经济史研究并不涉及其中。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行政垄断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戚戚相关,是一个非常值得学者去寻根问底的研究领域。

*本文还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资助(52701020)。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设性意见,使得本文更加充实,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44]于良春、杨骞:《行政垄断制度选择的一般分析框架——以我国电信业行政垄断制度的动态变迁为例》,《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12期,第38-45页。

②陈学云、江可申:《航空运输业规制放松与反行政垄断——基于自然垄断的强度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6期,第67-76页。

③Tsapelik V,Iakovlev A:Monopoly in the Soviet Economy?Sources,Forms,and Ways of Overcoming It,Problems of Economics,1991,43:31-42.

④田圃德、伊志宏、张湘赣:《论行政性垄断的破除与竞争机制的建立》,《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4期,第28-32页。

⑤杨兰品:《试论行政垄断及其普遍性与特殊性》,《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1期,第801-807页。

⑥王俊豪、王建明:《中国垄断性产业的行政垄断及其管制政策》,《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12期,第30-37页。

⑦杨奎松:《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对资产阶级政策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1-25页。

⑧[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页,第516-523页。

⑨[12][15][20][23][3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第325页,第337页,第322-327页,第325-327页,第341页。

[10]董志凯:《1949-1952年中国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1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58页。

[13][21][35]吴江:《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改造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6页,第124-133页,第147-152页。

[14]程珂:《1951年中国抗美援朝走向停战谈判的国内财经因素考察》,《攀枝花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45-50页。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48-362页。

[18][19][2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12-117页,第549-554页,第737-745页。

[22]曾欣龙、圣海忠、姜元、朱述斌:《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六十年回顾与展望》,《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27-132页。

[24]当代中国丛书编委会:《当代中国的统一战线》,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页。

[26][28]范守信:《试论1955年部分地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党史研究与教学》,1990年第5期,第41-48页。

[27]资料来源:共产党新闻网 http://dangshi.people.com.cn/GB/151935/176588/176595/10555575.html.

[29]新华社:《全国已经有近半数私营商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人民日报》,1955年11月20日。

[30][32][36]高化民:《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评析》,《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5期,第159-171页。

[31]吴基民:《绒线大王恒源祥在公私合营前后》,《世纪》,2006年第3期,第54-57页。

[3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162页。

[37][38]晓亮:《论改革开放和中国民营经济三十年》,《理论前沿》,2008年第8期,第6-9页。

[39]王庆菊:《改革开放三十年私营经济的历史发展》,《岱宗学刊》,2009年第9期,第66-68页。

[40]摘自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41]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42]王晓晔:《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第89-97页。

[43]郭连成、刁秀华:《转轨国家的竞争政策与立法研究——以俄罗斯为例》,《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4期,第25-30页。

[45]薛克鹏:《行政垄断的非垄断性及其规制》,《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9-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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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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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公私合营不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