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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

2012-04-01黄海云

电视技术 2012年2期
关键词:内容

孟 佳,黄海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90)

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

孟 佳,黄海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90)

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立法宗旨出发,对其法律效力以及适用方式进行深入探讨,特别对图像通信领域中容易出现的涉及适用宽限期的两种情形给出说明,提出合理利用宽限期的建议,不仅加深了专利申请人对宽限期的理解,而且使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宽限期;新颖性;图像通信;保密;证据

1 案例

本案例的申请人为A,发明人为B和C,申请日为2010年4月2日。

应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审查员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是由个人D在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上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论文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1日。在收到通知书后,申请人没有进行答复,本案视撤。

审查员在随后的审查工作中无意发现此案所涉及对比文件的撰写者D研究生期间在A公司实习,参与A公司的核心项目开发。申请人A就该项目申请了专利,而D则就该项目撰写了学位论文。A与D都就该项目的核心内容进行了公开。

人们不禁会问:如果D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其却违约泄密,使得核心技术内容成为现有技术,有权就该技术内容申请并可能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否得到合理的救济或者补偿;本申请是否还存在授予专利权的希望,究竟满足何条件,授权才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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