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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购物应征税但作用有限

2012-03-31

环球时报 2012-03-31

何茂春

海关总署近日重新修订境外购物征税的相关法规后,人们一下子对如此“重税”不能“适应”。其实,中国向来对境外购物都有限制和征税,一直有法可依,只是近十年来放松了管制,人们习惯了不上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税率更高,而且执行极其严格,笔者那时每次携带的电器、打字机等,都被征收高额关税(大多在50%以上)。

这次完税价格表总体水平没有超过入世承诺。完税价格表详细列出各种商品的税率、完税价格。特殊产品加收高额关税,也在入世承诺范围之内。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进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是合法的进口管理,符合较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例如,澳大利亚对入境个人物品免税限值是900澳元,英国是390英镑,德国是430欧元,韩国是400美元,美国对居民旅客是800美元,非居民旅客是100美元。目前,中国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为5000元,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免税限值为2000元,对个人物品免税限值额度与发达国家规定的免税限值水平基本相当。十年来中国海关没有严格依照规则监管,人们习以为常地大量携带和邮购,对国内企业造成不小冲击。

此次调整一方面是为打击走私。十年来,一些有组织的走私团伙假借个人物品名义,利用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便捷通关措施,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一日内多次携带各类高档消费品、高科技产品、高档消费品进出境,是变相进出口商业贸易行为,相关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正常旅客的通关秩序,还违反贸易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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