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服务合同
2012-03-31程博澜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程博澜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安徽合肥230052)
论物业服务合同
程博澜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安徽合肥230052)
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行为,调整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应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提升物业服务合同的地位,使之成为合同法律制度上的有名合同,从而对其进行专门的规范。
物业服务合同;性质;责任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在我国,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种。“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以特定名称命名,并以专门规范加以调整的合同。”[1](P11)所谓无名合同,就是没有专门名称予以命名,接受合同法总则内容规制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进行物业管理活动,并由业主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协议。[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连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纽带。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具体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且通过“服务”一词使物业服务企业明确自身定位,即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由业主支付相应费用。
从本质上来讲,合同关系就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由业主支付服务费的书面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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