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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及其完善

2012-03-31宋萍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融资法律

宋 萍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及其完善

宋 萍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民间融资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业的影响日益加深。我国对民间融资缺乏监管的现状,制约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应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民间融资;监管;完善

一、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在经济领域,融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正规金融,指集中于政府控制之下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集中于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活动;二是非正规金融,指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部分,既包括合法融资,也包括非法融资。[1]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规制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民间融资法,法律冲突现象处处显现。这些法律、法规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认可类。《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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