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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病历审查主体的规制研究——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视角

2012-03-31刘青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刘 青

(苏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对加强病历审查主体的规制研究
——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视角

刘 青

(苏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病历审查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基础环节,是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性的根本保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应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但实践中,医学会却不履行其病历审查义务,存在着病历审查义务的“转移”、病历真实性的审查不清、文件检验 “全盘接受”等不规制现象,使病历资料的证据价值大打折扣,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受到强烈冲击。因此应对病历审查主体予以规制,完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审查,提高病历审查主体的法律素质,使医学会真正履行其病历审查义务,有效地保护病历审查的相对方 ——患方的合法权益。

病历审查;主体;规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病历审查主体,是指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由具有法律、医学临床及相关辅助专业知识的鉴定人组成的、对病历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对病历审查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可见,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专家鉴定组是病历审查的具体实施者。但这并不表明专家组就是病历审查的主体。因为专家鉴定组是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医学专家组成的临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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