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肖像的法律属性探析
2012-03-31张黎利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张黎利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007)
局部肖像的法律属性探析
张黎利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州 350007)
近年来,越来越多人的脸部、手部、腿部、胸部照片经常被非法拼接、剪裁等,结合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引入局部肖像的概念尤为必要。局部肖像包括自然人的五官以及体貌,即能确定其所反映对象的作品都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局部肖像。有关局部肖像的法律定位,目前有形象权和肖像权两说,根据肖像权所保护的法益,引入形象权不符合中国既有的权利分类和权利体系,与我国传统人格权理论也相互冲突,因此,应用肖像权保护局部肖像。
局部肖像;肖像权;形象权;法律属性
局部肖像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格要素逐渐进入商业领域,出现了人体照片头部被非法移除,众多明星(包括手模特、腿模特、胸模特等)的脸部、手部、腿部、胸部照片经常被非法拼接、剪裁等现象,而传统的肖像权体系不足以保护自然人的肖像利益时产生的。局部肖像的提出,印证了民法源于生活并服务于生活这一亘古不变的真理。关于局部肖像的法律保护问题,是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理论问题,为此本文就此做一分析。
一、局部肖像的法律界定
(一)局部肖像的界定
我国法学界对肖像的定义不尽相同,传统对肖像的解释局限在自然人的面部上,似乎面部形象已经成为识别肖像的唯一依据。有的学者认为,“肖像是采用摄影或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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