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法对策
2012-03-31曹胜亮毛淑琴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曹胜亮,毛淑琴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一、区域经济不协调发展的税法失范
(一)税法失范
“失范”这一概念,是由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首次将其引入社会学。迪尔凯姆将失范注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1]简单来讲,所谓“社会失范”是指社会成员无规范可循或不遵守社会规范,而导致的社会混乱无序的状态。
税法失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税法规范以及它的价值、原则的缺失或缺少有效性,使它不能对个人生活、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有效地指引和调节作用。[2]具体来说,由于现行税法有漏洞或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使税法实施的环境发生了变化,而税法的修订却未与时俱进,使税法的实施无法实现其目标,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进而使税法调节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无法有效引导社会经济的稳健快速发展。
(二)税法失范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
我国的区域经济不协调发展的局面并非一日形成,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受政治、经济、法律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法律因素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而在法律中,又受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种法的影响,经济法中税法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其调节的缺位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它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具体如下:
1.现行税法体系结构内容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水平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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