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
2012-03-31马迅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保险制度
马 迅
(重庆工商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67)
能源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一直是中国对外投资的重点行业之一,中石油、中石化等国家大型能源企业也一直走在国际化经营的前列,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中坚力量。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业界专家一致认为能源将是近来我国海外投资的核心之一。而事实也证明,2009年以来,我国几大石油公司多次进行海外能源直接投资,投资地点广泛分布于亚洲、非洲、中东、欧洲以及拉丁美洲。然而,从中国能源领域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践来看,虽然也有如中石油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等非常成功案例,[注]2005年10月,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PK公司)在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卡尔加里召开股东大会,经投票表决,以99.4%的高票通过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油国际以每股55美元的价格100%收购PK公司,并获得该地方法院的最终裁决,批准本次收购,成为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完成的最大一起跨境并购。但能源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一直都是遭受政治风险的“重灾区”,而这也是由于能源行业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这些政治风险一方面需要我国政府有所作为,通过制定法律、签订国际条约以及采用外交手段来努力避免政治风险的发生;但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国能源企业自身在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时要采取一些积极措施,尽量降低政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一、通过不同的能源投资的法律形式规避政治风险
当前海外能源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企业形式和非企业形式两大类,其中企业形式又可以分为全资子公司和合资公司两种,而非企业形式又分为特许协议(矿费税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回购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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